集团区域总部筹建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第2/2页)
1.单笔投资金额超过区域总部净资产10%;
2.对单一投资项目的累计投资达区域总部净资产的20%;
3.预期投资项目的收益超过区域总部总收益50%,从而改变区域总部主营业务类型的投资项目;
4.单一投资项目的处置,被处置投资超过单位总资产2%或超过区域总部净资产10%或超过区域总部收益的15%的;
5. PPP项目投资和BOT项目投资;
6. 由于区域总部投资失误造成单位重大损失的;
7. 其他对区域总部经营影响较大的投资项目。
(八)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决策准备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议题在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开展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加强对决策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审查,未经审查不得提交决策会议讨论。国内重要风险项目投标、国际重大项目投标、重大投融资项目和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好相关咨询和论证工作,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投资并购、改革改制重组等重大经营事项决策前应开展专项风险评估,并将风险评估报告(含风险应对措施和处置预案)作为重大经营事项决策的必备支撑材料。重要人事任免,必须按照党中央、国资委和公司干部管理规定及相关的程序执行,并事先征询公司纪委的意见。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通过适当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二)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第十二条 决策形成
(一)党委(常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应依据议事规则,以会议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或经理层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相应的决策机构应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二)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决策会议召开人数要求在相关会议议事规则中确定,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决策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总法律顾问应当列席会议并提出法律意见。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三)会议决策应指派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各决策机构都应有专门的原始会议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有不同意见必须记录)、结论等内容,记录应有参加决策人员签字(或签到单)、记录人签字并整理归档,决策事项可根据需要形成正式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在签发前须经参加决策人员审签。
第十三条 决策执行
(一)报告制度。决策作出后,公司应当将需要报告的决策情况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二)服从制度。"三重一大"事项经公司党委(常委)会、总经理办公会按权限分别集体研究形成决策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意见,但在集体决策没有改变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三)分工负责制度。党委常委委员、经理班子成员应按分工和职责组织有关决策的实施,并指定承担落实职责的牵头部门。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领导和一个牵头部门负责落实。
(四)督办制度。本公司决策事项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督办。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涉及公司重要决策、重点工程、重大方案必须保密的事项外,应按照信息公开制度的要求,在适当的范围公开,接受公司职工的监督。
第十五条 公司应对所属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重点是"三重一大"事项范围是否全面科学、决策程序是否严密、责任追究措施是否有效等。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配套制度。健全完善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等议事规则,干部管理、财务管理、投资管理、物资采购,以及决策回避和责任追究等配套制度。
第十七条 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对领导班子、领导班子成员考核的重要内容以及任免的重要依据,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和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作为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党务公开、企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上级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给国家、公司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二)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但事后不报告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责任人;
(四)在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不进行修正完善,或发现原决定无法执行时不提出意见,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五)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将涉密材料向外泄密的;
(六)其他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决策或决策执行失误的。
第二十条 以集体决策形式作出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集体责任,有关成员也 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责任分工,对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纪、依规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X集团X区域总部决策事项清单(试行)
(含"三重一大"及日常一般性决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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