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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专题辅导报告(第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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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1%至2%。机关工作人员较少的单位,应当保证有专人负责。机关党建任务较重、工作力量不足的单位,应当适当增加人员。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编制,列入机关行政编制。

第三十一条 按照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要求,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以明确责任、考核监督、保障服务为重点,加强对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的管理。定期安排机关党务工作人员特别是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轮训。对新任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进行任职培训。

第三十二条 有计划地安排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与行政、业务工作人员之间的双向交流。把兼职的党务工作人员开展党务工作情况作为干部年度考核和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及时发现、表彰和宣传机关党务工作人员中的先进典型。

【主要内容】

第七章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也是新条例变动较大的部分,由原来的7条精缩到5条。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内容:

一是提出了机关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原则、机构、人员配备要求,体现在第二十八条。

二是规定了机关党务工作人员配备的新标准条件,体现在第二十九条。

三是规定了党务工作人员配备的数量、编制等具体要求,体现在第三十条。

四是提出了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的新要求,明确了对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和党务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的有关要求,体现在第三十一条。

五是提出了对党务工作人员交流、考核和评先评优的有关要求,体现在第三十二条。

【变化说明】

第二十八条,修改提出了"机关基层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本着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和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的内容,对机关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原则、机构、人员配备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是新增加和修改的内容,进一步明确了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建设的标准。新增加的内容是"坚持把党务工作岗位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平台,注重选拔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的干部专兼职从事党务工作"。修改后的内容是"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机关党务工作人员队伍"。

第三十条,在原有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配备数量和列入机关行政编制的基础上,新增加了对机关工作人员较少的单位,"应当保证有专人负责。机关党建任务较重、工作力量不足的单位,应当适当增加人员",在人员力量上的加大,体现了更加重视新时代机关党建工作。

第三十一条,对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标准要求作了修改,修改后为"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更加符合新时代党的建设新要求。对新任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的培训作了修改,提出了进行"任职培训"。

第三十二条,增加了"专职",进一步明确双向交流的人员是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增加了"把兼职的党务工作人员开展党务工作情况作为干部年度考核和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及时发现、表彰和宣传机关党务工作人员中的先进典型。"的内容,彰显了对兼职的党务工作人员和机关党务工作人员的高度重视。

第八章领导和保障

【新旧对比】表解如下:

(红色为新增,蓝色为修改,中划线为删除,下划线为移动)

第八章对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第三十五条在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分别设立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直属机关党的工作。同时,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在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领导直属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省、自治区所辖的市和直辖市的区根据工作需要,也要以设立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向派出它的党的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含直属单位党组织,下同)党建工作进行研究和指导,提出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请示的有关问题作出决定、批复或者答复。

(三)督促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按期进行换届;审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关于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审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选出的书记、副书记。

(四)配合同级党委有关部门抓好直属机关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参与对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的督保检查和指导工作,了解和掌握情况,按规定报送情况报告。

(五)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

(六)了解和掌握所属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状况,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七)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贯彻落实同级党的委员会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八)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每年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

(九)履行同级党的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职责任务。

第三十七条部门党组(党委)指导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的主要方法是:

(一)把机关党的工作列入党组(党委)工作议程,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工作汇报,定期讨论、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在完成本部门各项任务中的协助和监督作用。

(二)通过机关基层党组织了解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情况,以及对重要决策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反映和意见。支持机关基层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三)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按照有关规定,解决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等问题。

(四)党组(党委)成员要结合分工,建立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以身作则,支持并积极参加机关党的活动,发挥表率作用。

第三十八条各级地方党委、机关工委和部门党组(党委)要建立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机关党的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带头做好机关党的工作。各级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机关工委(党委)的工作汇报。

第八章 领导和保障

第三十三条 机关党建工作在各级党委领导下,由同级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单位党组(党委)具体领导和管理,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三十四条 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所属机关党的工作,指导督促各单位党组(党委)落实机关党建主体责任。定期对各单位党组(党委)、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落实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机关党建重点工作和重要制度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向同级党委报告有关情况。

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作为同级纪委监委的派出机构,在同级纪委监委、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双重领导下,领导各单位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党组(党委)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党组(党委)应当定期研究机关党建工作,督促落实各项任务。通过机关基层党组织了解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情况,以及对重要决策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反映和意见,支持机关基层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建立健全党建工作制度体系,加强党建工作保障。

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党建工作。党组(党委)每年在本单位一定范围内通报抓机关党建工作情况、接受评议。

第三十六条 对党组织关系实行属地管理的下级单位党建工作,党组(党委)应当加强与其所在地党委的沟通配合,及时研究解决重要问题。

对归口领导或者管理的单位党建工作,党组(党委)应当加强监督指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相关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设置调整、换届、委员会组成以及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组成,书记、副书记的任免等,经党组(党委)讨论决定后,报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审批。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审批预备党员或者预备党员转正,应当提前报党组(党委)讨论决定。机关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接收预备党员或者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应当经党组(党委)审核把关后,报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审批。

党组(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处分党员有关事项,在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前应当与派驻纪检监察组交换意见。处分决定生效后,有关处分决定和材料应当按照要求报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八条 落实机关党建责任、加强机关党建工作情况应当纳入各单位领导班子以及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1次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汇报。

第三十九条 开展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书记每年向同级党委述职,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每年向上级党组织述职,接受评议考核。

第四十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开展活动,所需财政资金列入本单位部门预算,保障"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需要。党费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

【主要内容】

第八章领导和保障,完善机关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厘清机关工委、单位党组(党委)等的责任分工,规定党组(党委)讨论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的工作程序,对开展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加强党建工作经费保障等提出了要求。主要包括八个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规定了机关党建工作的领导体制,体现在第三十三条。

二是明确界定了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与指导地位、主要职责;界定了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的双重领导关系、领导职能。均体现在第三十四条。

三是明确规定了党组(党委)领导党建的地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具体抓党建工作的要求;规定了党组(党委)主要主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和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的要求,规定了党组(党委)每年通报党建工作并接受评议的硬性要求。均体现在第三十五条。

四是明确规定了党组(党委)对党组织关系实行属地管理的下级单位党建工作,及对归口领导或者管理的单位党建工作的具体做法要求,体现在第三十六条。

五是明确规定了党组(党委)讨论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的工作程序,体现在第三十七条。

六是明确提出了落实机关党建责任、加强机关党建工作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考核的要求,规定了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每年听取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汇报频次。体现在第三十八条。

七是明确提出了开展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要求,体现在第三十九条。

八是明确提出了机关基层党组织开展活动,所需经费的有关规定要求,体现在第四十条。

【变化说明】

第八章领导和保障。对名称作了修改,由原"对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工作的领导和指导"修改为"领导和保障"。内容由4条增加到8条,基本上为增写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是新增写的内容,完善了机关党建工作的领导体制,体现了机关党建理论实践的最新成果。增写内容是:"第三十三条 机关党建工作在各级党委领导下,由同级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单位党组(党委)具体领导和管理,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三十四条,是新增写的内容,厘清机关工委、单位党组(党委)等的责任分工,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的隶属关系。具体内容是:"第三十四条 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所属机关党的工作,指导督促各单位党组(党委)落实机关党建主体责任。定期对各单位党组(党委)、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落实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机关党建重点工作和重要制度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向同级党委报告有关情况。""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作为同级纪委监委的派出机构,在同级纪委监委、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双重领导下,领导各单位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

第三十五条,新增加了大幅度内容,更加明确了履行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新要求。增写部分为:"党组(党委)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组(党委)应当定期研究机关党建工作,督促落实各项任务。""建立健全党建工作制度体系,加强党建工作保障。""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党建工作。党组(党委)每年在本单位一定范围内通报抓机关党建工作情况、接受评议。"

第三十六条,是新增写内容,解决了党组织关系属于地方管理或归口管理的单位党建工作由谁来抓的问题。增写内容是:"第三十六条 对党组织关系实行属地管理的下级单位党建工作,党组(党委)应当加强与其所在地党委的沟通配合,及时研究解决重要问题。""对归口领导或者管理的单位党建工作,党组(党委)应当加强监督指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相关责任。"

第三十七条,是新增写内容,对党组(党委)讨论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的工作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增写内容是"第三十七条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设置调整、换届、委员会组成以及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组成,书记、副书记的任免等,经党组(党委)讨论决定后,报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审批。""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审批预备党员或者预备党员转正,应当提前报党组(党委)讨论决定。机关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接收预备党员或者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应当经党组(党委)审核把关后,报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审批。""党组(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处分党员有关事项,在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前应当与派驻纪检监察组交换意见。处分决定生效后,有关处分决定和材料应当按照要求报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八条,新增写了"落实机关党建责任、加强机关党建工作情况应当纳入各单位领导班子以及领导干部考核内容"的内容,从班子及干部考核上加强了机关党建。

第三十九条,是新增写的内容,吸收了近几年来开展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的成果。增写内容是:"第三十九条 开展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书记每年向同级党委述职,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每年向上级党组织述职,接受评议考核。"

第四十条,新增写"财政"二字,把机关基层党组织开展活动所需资金的来源列入本单位部门的财政预算,有了明确稳定的财政支付渠道。新增写"保障"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需要",使经费保障范围更加明确。新增写"党费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这完全符合党费的使用用途。

第九章附则

【新旧对比】表解如下:

(红色为新增,蓝色为修改,中划线为删除,下划线为移动)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适用于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机关的党组织。党的关系在机关工委的其他单位的机关基层党组织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的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县级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机关的党组织。党组织关系在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其他单位的基层党组织参照本条例执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

第九章附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一是本条例适用范围。

二是本条例由中组部负责解释。

三是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变化说明】

第九章 附则,由原条例的4条精简为3条,原条例第四十条删除,没有再要求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新增加了"监察机关",修改内容为"群团机关",其它一致。

第四十二条,与原条例第四十一条一致。

第四十三条,删除原条例中"此前有关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保留了"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新《条例》

(一)围绕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机关治理效能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一是深入学习宣传。各级党组织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通过各种媒介广泛宣传解读,使各级机关党组织、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深入领会《条例》精神,全面掌握《条例》内容,严格遵守和执行《条例》规定。二是认真组织学习培训。把《条例》纳入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党校(行政学院)教育课程,对机关党务工作人员进行专题轮训,提高做好机关党的工作的本领。三是开展多种形式的《条例》知识竞赛活动。通过网络学习平台、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主题党日等形式,组织开展党组(党委)书记、党支部(总支)书记、党务工作者、机关在岗党员四个层次的《条例》知识竞赛活动,公开公布成绩。对成绩80分以下的,实行补考,以便策后进,赶超先进。

(二)围绕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机关治理效能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当前,要在四个结合上下硬功夫。一是要在结合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巩固扩大"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上下硬功夫。增强做好新时代机关党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面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提高机关党的建设质量。二是要在结合落实本单位工作部署和业务工作任务上下硬功夫。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充分履行协助和监督职责。三是要在结合围绕中心、建设队伍、服务群众上下硬功夫。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相互促进。四是要在结合推进重点工作上下硬功夫。抓好部门服务经济发展工作。

(三)对照新《条例》查弱项补短板。一要对照新《条例》,深入查找党建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按照相关职责要求,认真制定加强和改进党的工作的具体措施。二要全面规划、系统推进机关党建工作。三要加强对《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注意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规定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授课完毕,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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