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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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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学院内的公共场所为:学生宿舍、教学区、办公区、家属宿舍区、饮食文化娱乐场所、商业服务网点。

第二条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

第三条严禁在校内进行赌博、酗酒、打架斗殴、聚众滋事和一切带有黄、赌、毒性质的活动。

第四条任何人不得扰乱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准聚众起哄喧闹;

第五条禁止攀折花木、践踏草坪、损坏公共设施、涂抹污染建筑物;不准在非公告栏张贴未经批准内容的通告、宣传品、广告;校外单位及学生社团张贴广告宣传品必须经批准,保卫处备案,在指定的地方或宣传栏内张贴。

第六条校园内禁止流动商贩和学生组织的经商活动。未经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邀请外单位或个人在校内举办产品促销和销售活动。

第七条在校内举办的集会、演讲、报告等活动的组织者必须事先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中应注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责任人姓名及相关安全措施情况,组织者必须提前24小时到保卫处登记备案,即会前保卫处组织人员对集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集会、演讲、报告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或法律;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非法的宗教活动。

第八条校园内不允许练习驾驶机动车;校内严禁车辆超速行驶、乱停乱放,严禁在教学区鸣笛。

第九条任何人不得私藏或携带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和其他致人伤害的凶器及危险、剧毒化学物品。。

第十条禁止携带宠物进入校园或者在校园内溜放,校园内不准饲养家禽污染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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