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制度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有效利用社会知识资源,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同时加强与社会各方面的联系与交流,为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意见和智力支持,促进检察机关不断提高执法水平,结合省院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在法律、经济、金融等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10-15人组成。第三条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二)在本学科或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身体健康,品行端正,在本单位和本专业领域具有良好声望;(四)关心检察工作,愿为检察事业发展献计献策。第四条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的选任,由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提出并与拟聘专家所在单位联系推荐,在征得本人同意后,经政治部审核,报党组决定。第五条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的名义聘请,由检察长颁发聘书。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可连聘连任;也可根据情况适时调整。第六条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的工作职责及其主要活动方式有:(一)应邀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进行研究、论证,并提出法律咨询意见;(二)应邀对检察工作中有关专业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并提出咨询意见;(三)协助开展检察专题调研,或者参与重大检察理论课题的研究论证工作;(四)应邀开展专题讲座,协助培训检察干警;(五)应邀参加有关座谈会,听取和了解检察工作情况;(六)应邀开展与检察业务有关的其他工作。第七条法律政策研究室下设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与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的联络、组织专家咨询委员开展活动、做好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的收集整理以及其他日常工作。第八条需要由专家咨询委员会咨询或论证的案件和事项,承办部门应填写《提请专家咨询(论证)审批表》,连同相关材料一并送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相关材料后,应于3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检察长或副检察长决定。对批准进行个别咨询的,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与相关专家咨询委员联系,并及时送交相关材料,由专家咨询委员会提供《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书》;对需召开咨询(论证)会议的,于会议召开3日前,将相关材料分送参加咨询或论证会的专家咨询委员,同时通知承办部门做好相关准备。第九条专家咨询或论证会议由检察长或副检察长主持,承办部门负责人、承办人参加,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列席。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请与会专家咨询委员分别签名确认;必要时,可请与会专家咨询委员提供《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书》,供承办部门或者检委会讨论时参考。《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书》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咨询或论证的案件和事项;(二)咨询或论证的问题;(三)专家咨询委员的咨询或论证意见及其依据、理由;(四)专家咨询委员签名。第十条专家咨询或论证会议结束后,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及时制作《专家咨询(论证)会议纪要》。《专家咨询(论证)会议纪要》应准确规范、简明扼要地写明咨询或论证的案件和事项及有关问题、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与会专家咨询委员、承办部门、承办人、列席人员、记录人员以及专家咨询委员的咨询或论证意见。《专家咨询(论证)会议纪要》经检察长或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审签后,送承办部门。第十一条受邀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委员本人及其近亲属与所咨询或论证的案件有利害关系时,不得参与该案件的咨询和论证。第十二条专家咨询委员可以就所咨询或者论证的问题提出咨询意见或调研论证报告,也可以就涉及检察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专家咨询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报告,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收集整理,并报告检察长或副检察长。第十三条法律政策研究室可以根据检察理论研究工作重点和检察工作需要,结合专家咨询委员的专长,商定调研题目和研究课题,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与检察人员协作开展调研;或经检察长或副检察长批准,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报研究课题,协作开展调研。第十四条专家咨询委员开展活动可以全体参加,也可以部分成员参加。第十五条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要为专家咨询委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具体工作由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一)赠阅有关检察刊物;(二)提供与咨询或者论证的问题有关的检察工作文件和材料;(三)按照专家咨询委员参加咨询(论证)活动或者开展专题讲座的次数给予相应的补贴;(四)专家咨询委员与检察干警协作开展专题调研和课题研究时,为其提供一定的经费支持;(五)为专家咨询委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保障。第十六条专家咨询委员开展活动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遵守检察工作纪律,保守检察工作秘密和案件秘密。第十七条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做好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有关情况的整理、归档及年度总结报告工作。第十八条本制度由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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