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统一大市场理论研讨会上的主旨发言-9篇(第3/3页)
《意见》就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与政府行政改革提出新要求。在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框架下,依法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反不正当竞争,防止企业利用各种手段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的重点是行政垄断和自然垄断。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防止以"内循环"的名义搞地区封锁。清理、废除各地区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清理歧视外资企业和外地企业的地方政策。地方各类优惠政策必须接受严格公平竞争审查。特别是《意见》具体列出了关于市场准入自由和政府行政8个"不得"的"禁令",例如"清理废除妨碍依法平等准入和退出的做法,不得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不得为企业跨区域经营或迁移设置障碍;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以限制要素、商品和服务自由流动"等。
完善统一大市场的制度规则需要长期主义
市场经济的社会必然是法治社会。市场要发挥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生产要素要能够从低价值向高价值的方向流动,都需要以健全的法治作为基础制度保障。如果不局限于已经产生出来的GDP结果,可以说中国实现市场经济的三十多年最大的成效还应该包括基本的法治框架的确立以及按照规则办事的观念的逐渐普及。
中国是一个超大型的经济体,遵循的是中央-地方的两层次治理机制:中央提供基础的法治、税收框架,而地方在必要的时候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再制定有关更进一步的规则或规则的实施细则;中央对地方在重要人事任命上具有决定权,地方的各项工作都在中央的考核之下;另外,中央在土地、融资、税收等方面,也给地方政府留下了足够的政策空间,使得它们可以机动地加以利用、以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
这样的两层次构架最理想的状态当然是这两方面都可以兼顾,即中国作为一个统一的大市场所要求的基础规则的统一性和中国作为一个内部发展高度不平衡的经济体所要求的各地区的因地制宜。但长期以来由于各种原因,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并不是如此的理想化。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地方政府为了自己局部利益的最大化,不惜突破了基础规则的统一性的要求,擅自设置准入门槛,或者竞相比拼政策优惠,为此不惜制定出一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区域性土地、税收优惠政策等等。
此时《意见》的出台重点针对的就是上述顽疾。《意见》指,需要"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制度规则"、需要"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需要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要实现上述目标,就必须从根源上理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关系,使得地方政府有足够的动因、自发地就按照符合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利益的方式形式。
地方政府种种违背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做法,背后的直接诱因是绩效短期主义的思想。这一方面与以往中央对地方的注重短期结果的考核方式密切相关,另一方面,也与基础的市场规则的实施得不到充分保障有关。像环保、劳动保护的有关法律法则,有的地方政府为了政绩,会默许有关执法部门的无所作为,或者以保增长为理由要求有关部门消极执法。如果说,上级对下级的结果导向的考核机制是在为绩效短期主义思想提供最基础的土壤,那么,有关基础的市场规则的实施得不到保障则是在为绩效短期主义可以轻松地在现实中落实提供了操作上的可能性。
在绩效短期主义下,地方政府本质上是以当地经济持续发展为代价来换得短期中看得见的利益、也是那些有助于自己考核得高分的利益。不管是大力搞基建,低水平重复建设,还是以各种突破底线的优惠政策作为招商引资的筹码,或者,各种对本地区以外的企业的歧视性的政策,它们瞄准的都是短期化的政绩,很难说是符合当地百姓的长远利益的(例如,环保法、劳动保护法,一个地区经济越是发达,自然地其标准就越高,是符合人们的价值权衡的。但如果它们随意被僭越,也就意味着是对当地人福利的牺牲)。
绩效短期主义的思想和市场自发秩序的基本原理是相悖的。后者用通俗的话讲,好的结果模式的出现是一个长期的孕育的过程,是自发地"生长"出来的;不是特定的全知全能的主宰者,而是一整套的合理的制度安排(即:各个制度环节中具有常识程度的理性能力的人能够理解、并自愿加以配合的制度安排),才是长期中一个有活力的、健康运作的社会的源泉。
好的制度规则的形成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同时意味着两件事情:一是理清地方政府的政策与有关方面的全国性的制度规则之间的关系,二是在自己管辖的区域内部逐渐把工作重心从和短期绩效有关的"有为"操作转向有助于该地区持续发展的制度规则的建立。这两者在这个意义上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即都是着眼于长期、通过对制度规则的塑造来使得希望看到的市场结果自发地生长出来。
中国正在大力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社会。大多时候政府做事情是系统性地依赖正式的制度规则的。好的制度规则的建成有赖于各个政府部门如规划、城市建设、公检法、税收、审计、金融、环保、卫生防疫等的高度专业化的努力。而它们一旦形成,各个环节中的个体们通常只需要常识程度的理性就够了。例如,政府是否有违背正当竞争的规则在招商引资、在对某些企业给予某些企业特殊的保护,很多时候都应该是从常识理性的角度是可以理解的。总之,好的秩序结果能够产生出来的根本,不在于特定主体的全知全能,而在于合适的制度规则+普通人的常识理性。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地方政府做得如何直接影响这个系统工程的成败。如果地方政府要逐渐从短期绩效主义的行为模式转向长期主义的行为模式,中央对待地方的方式也是需要调整的。至少,中央方面需要超越考核思维,不是把考核本身当成目的,而是把它看成是中央了解地方情况、帮助地方探索建设好的制度、制定好的规则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