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应知应会(第2/2页)
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应当对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出自第七十四条)
38.为深挖和恶势力"保护伞",《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了哪些部门协同机制?
一方面,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该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违法犯罪的线索,应当依法处理或者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另一方面,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国家工作人员与有组织犯罪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部门报案、控告、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报案、控告、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出自第五十一条)
39.《反有组织犯罪法》是否就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明确了考评要求?
是。该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将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纳入考评体系。(出自第九条)
40.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无法找到或无法处理时,该如何处理?
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无法找到、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或者混合财产中的等值部分。
(出自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41.网信、电信、公安等主管部门对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应当如何处理?
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责令有关单位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或者下架相关应用、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有关单位应当立即执行,并保存相关记录,协助调查。对互联网上来源于境外的上述信息,电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及时阻断传播。
(出自第十六条第二款)
42.对于与有组织犯罪相关的反洗钱规定有哪些?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应当督促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发现与有组织犯罪有关的可疑交易活动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进行调查,经调查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可以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查询与有组织犯罪相关的信息数据,提请协查与有组织犯罪相关的可疑交易活动,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回复。
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与有组织犯罪相关的洗钱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犯罪的,应当依法查处。
(出自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
43.移民管理、海关、海警等部门如何防范、处理境外黑社会组织入境?
移民管理、海关、海警等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严密防范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入境渗透、发展、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出入境证件签发机关、移民管理机构对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有权决定不准其入境、不予签发入境证件或者宣布其入境证件作废。
移民管理、海关、海警等部门发现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入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发现相关人员涉嫌违反我国法律或者发现涉嫌有组织犯罪物品的,应当依法扣留并及时处理。(出自第二十一条)
44.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以及其他组织成员的财产,分别应如何处理?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依法并处没收财产。对其他组织成员,根据其在犯罪组织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所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违法所得数额、造成的损失等,可以依法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出自第三十四条)
45.人民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应当通知哪些单位、人员参加?
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参加审理,并通知被报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参加,听取其意见。
(出自第三十七条)
46.就减刑、假释提出建议、审理案件时,应考虑哪些方面的情况?
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假释建议以及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充分考虑罪犯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配合处置涉案财产等情况。(出自第三十八条)
47.我国根据什么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国际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合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情报信息交流和执法合作。
(出自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48.我国建立国际警务合作机制的规定有哪些?
国务院公安部门应当加强跨境反有组织犯罪警务合作,推动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建立警务合作机制。经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边境地区公安机关可以与相邻国家或者地区执法机构建立跨境有组织犯罪情报信息交流和警务合作机制。(出自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49.通过反有组织犯罪国际合作取得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范围及限制包括哪些?
通过反有组织犯罪国际合作取得的材料可以在行政处罚、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依据条约规定或者我方承诺不作为证据使用的除外。(出自第五十七条)
50.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如何提升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能力?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建立健全反有组织犯罪专业力量,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专业训练,提升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能力。(出自第五十九条)
51.国家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提供的物质保障是什么?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划分,将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出自第六十条)
52.采取相关保护措施的执行单位是谁?
禁止特定的人接触被保护人员、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变更被保护人员的身份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和组织实施。
(出自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53.我国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黑社会组织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有哪些?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实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自第六十六条)
54.哪些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进行拘留?
(1)参加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
(2)积极参加恶势力组织的;
(3)教唆、诱骗他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他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的;
(4)为有组织犯罪活动提供资金、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5)阻止他人检举揭发有组织犯罪、提供有组织犯罪证据,或者明知他人有有组织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
(出自第六十九条)
55.对于尚不构成犯罪的人员,应如何处罚?
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予以没收。
(出自第六十九条)
56.对于不按照公安机关的决定如实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的人员,应如何处罚?
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出自第七十条)
57.金融机构等相关单位未依照规定协助公安机关采取紧急止付、临时冻结措施的,应如何处罚?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出自第七十一条)
58.若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照《反有组织犯罪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其救济途径是什么?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出自第七十六条)
59.对于哪些物品依法应当查封、扣押?
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依法查封、扣押。(出自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60.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哪些财产依法可以进行查询、冻结,谁有权查询、冻结该财产?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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