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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材料(第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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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群众纪律。群众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处理党群关系、开展群众工作时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群众纪律本质在于践行党的宗旨、维护群众利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对一切侵犯群众合法权利的行为,对一切在侵犯群众权益问题上漠然置之、不闻不问的现象,都必须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坚决追责。严明群众纪律,有利于推动党员、干部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站稳人民立场,厚植为民情怀,带头走好群众路线,把心系群众、情系百姓体现到履职尽责全过程各方面,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

这一章共8条,主要规定了2个方面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一是侵害群众利益,主要表现为乱作为;二是漠视群众利益,主要表现为不作为,违纪行为主要包括:1、侵害群众利益行为;2、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行为;3、民生保障显失公平行为;4、利用宗族、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行为;5、不作为、乱作为等漠视、损害群众利益行为;6、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遇到危险能救不救行为;7、侵犯群众知情权行为等,比较典型的有:

1.侵害群众利益行为。《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对侵害群众利益行为作出处分规定。民生资金、"三资"管理、征地拆迁、教育医疗、低保养老、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领域的违纪违法行为,以及在落实惠民政策过程中脱离实际、急功近利等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必须予以禁止。本条第一款规定了6项侵害群众利益的表现形式,主要是针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坚决整治和查处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中发现的典型问题作出的处分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吃拿卡要"的财物一般数额较小,如果索要财物数额较大,则同时也违反了廉洁纪律,甚至涉嫌受贿犯罪。

2.漠视群众利益,不作为、乱做为。漠视群众利益,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是违反群众纪律的另一类突出表现,《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明确了5个方面的表现形式。具体包括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等。党员干部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漠视和侵害群众利益,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损害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影响党的执政基础。对此类行为,应当及时发现、坚决纠正、严肃查处。需要关注的"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主要包括企业改制、土地征用、城镇拆迁、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城市建设管理等群体性问题,其中不少事项与住建系统息息相关。

(五)关于工作纪律。工作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党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这一章共20条,主要规定了5个方面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一是工作失职失责行为。主要包括3种,首先是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新官不理旧账",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等行为;其次,《条例》与问责条例、信访工作条例等规定相衔接,规定了在机构编制、信访工作、执行党纪、问责、统计工作、用餐管理等具体工作中的失职失责行为。最后,兜底条款规定了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二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拍脑袋"决策、"一刀切"执行、搞文山会海、把"痕迹"当"政绩"等突出问题,以逐项列举方式,明确需要予以处分的行为。三是违规干预插手行为。规定了对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功勋荣誉表彰奖励等活动的处分条款。四是泄露组织秘密行为。《条例》规定了对泄露、扩散、打探、窃取党组织秘密行为和私自留存党组织相关资料行为,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泄露试题、考场舞弊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处分。五是违规出国(境)和国(境)外违规行为。主要是指与公出国境有关的违规行为。比较典型的行为有:

1.工作失职失责。《条例》第一百三十条分两款对工作失职失责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第一款工作中不负责任或疏于管理,造成较大损失,针对的是党组织负责人。按照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或者重要领导责任进行区分。第二款主要是对"新官不理旧账"行为的处理。实践中,有的领导干部以班子换届、岗位调整为借口,对一些历史欠账、"半拉子工程"、遗留问题,选择视而不见、久拖不决,这本质上是回避矛盾、不负责任,没有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党员领导干部要深刻领会党中央在《条例》中专门明确这一款规定的深刻用意,提高认识、切实履责,将解决以往矛盾问题转变为未来发展动力,在解决"旧账"中建立"新功"。

2.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典型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共列出六项表现形式。存在上述行为,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处分。党的XX大强调,"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深化纠治'四风',重点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是党内的一个顽瘴痼疾,是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的大敌,具有顽固性和反复性。比如,有的搞"拍脑袋"决策,"一刀切式"落实;有的像打造旅游线路一样打造"经典调研线路",习惯于搞"作秀式""盆景式""蜻蜓点水式"调研;有的督查检查考核名目繁多、频率过高、多头重复、过度留痕,大搞"指尖上的形式主义";有的在三令五申之下仍然搞文山会海,等等。《条例》对此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党员干部要充分认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危害,自觉摒弃和抵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纠治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动真碰硬、务求实效。

3.违规干预和插手行为。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违规干预插手行为与规范用权的要求背道而驰,为体系化纠治这一问题,《条例》设置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纠治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司法、执纪执法、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表彰奖励等活动的行为,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了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知情不报)的纪律责任。

4.统计造假。《条例》新增第一百三十九条,明确对进行统计造假以及对统计造假失察行为的处分规定。这一规定是针对执纪监督中发现的典型违纪现象。比如,有的地方党委、政府负责同志不顾发展实际,为了虚增GDP数值,通过召开党委常委会和经济调度会等方式,强令、授意、指使部门、基层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编造虚假统计资料;有的地方统计部门胆大妄为、肆意篡改,造成统计数据严重失实;有的负有统计数据审核职责的领导干部,把关不严、失管失察,对统计数据失实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些统计造假行为,严重败坏党风政风,透支党和政府公信力,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与党的建设的基本要求格格不入,与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背道而驰。

(六)关于生活纪律。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不仅要体现在生产、工作和学习中,也要体现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涉及党员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方面,关系着党的形象。不同于其他纪律规定,生活纪律既要求党员干部本人严格遵守、坚决做到,还要求党员干部对其亲属特别是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进行管束,并且承担相应纪律责任。

这一章共5条,主要规定了4个方面的行为:一是生活奢靡;二是不正当性关系;三是家风不严、失管失教;四是违背公序良俗。

需要重点关注第一百五十二条关于家风不正,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行为的处分规定。从已查处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看,一些领导干部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当言行疏于管教、放任纵容,以致养痈为患,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家风败坏,家庭成员见利忘义、沆瀣一气,为家族式腐败推波助澜;有的让居心不良者从家庭成员打开缺口,在亲情游说下放弃原则立场,在违纪违法道路上越走越远,最后沦为"阶下囚"。因此,领导干部的家风绝不是个人小事、家庭私事,而是直接影响党风、政风、民风的大事,如果家风崩毁,不仅祸害家庭,还直接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必须用纪律要求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家风建设予以规范。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随着对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规律的认识加深,《条例》对违背公序良俗、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作出处分规定,切实规范党员网络言行,加强对党员干部言行全面管理。在实践中,对党员在网络空间不当言行的理解把握,主要是看党员是否在微信、微博、QQ、论坛等网络空间上实施了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不当行为。如在网络上随意谩骂、侮辱他人等。其次看是否造成了不良影响。引起群众、媒体、网络的负面反映、评价,给党员自身、党员所在组织和单位造成了不好的影响,一般可以认为造成了不良影响。

第三编附则,共4条,是关于《条例》内容的附属性规定,主要规定了授权制定单项实施规定、解释权、生效日期以及条例的溯及力问题。

三、学习贯彻执行《条例》几点要求

一是要深刻认识修订《条例》的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党规制定、党纪教育、执纪监督全过程都要贯彻严的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始终坚持严的基调,不断完善纪律规矩,释放了从严治党越来越严、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充分彰显了我们党推进自我革命的坚定决心和坚强意志。《条例》坚决落实党的XX大关于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部署要求,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有利于推动全党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更加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条例》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转化为纪律要求,用贯穿党的创新理论的立场观点方法引领纪律建设工作,有利于为新征程上一刻不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二是要深入学习、准确理解《条例》。《条例》内容丰富,业务性强,要做到熟知精通、学以致用,必须一册常在手,原原本本地学、反反复复地学、联系案例学、深入思考学,要提高学习效果,最重要的方法是注意与学深悟透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与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结合起来,心怀"国之大者",切实把自己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这样才能在提高理论认识和政治站位的基础上,不断深化对《条例》主旨要义的理解,从而不断增强忠实履行职责、从严管党治党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凝聚干事创业的精气神,在新时代新征程上作出新贡献。

三是要做遵守纪律的楷模。省直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作为机关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遵守纪律、维护纪律是我们的政治责任,必须当好带头者,做好示范者,不断强化纪律意识,真正把《条例》刻在心上,时刻紧绷纪律规矩这根弦,在思想上划出红线、筑牢底线,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做到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自觉做到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四是要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作为派驻机构和机关纪委是执纪专职部门,要用好党章党规和《条例》的纪律尺子,善于在纪律监督、巡察监督、派驻监督中对照对标,对于苗头性问题或违纪问题早发现早处理,使党员干部少犯错误或不犯大的错误。充分发挥《条例》标准指引、纪律准绳的作用,提高执纪的专业化、精准化水平。发扬斗争精神,坚持铁面执纪,真正做到执纪必严、违纪必究,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切实维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坚持实事求是,深化运用"四种形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准确把握政策策略,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切实统一起来,不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不断提升全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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