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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某出入会所等违纪行为如何定性 ——新修订党纪处分条例系列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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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某出入会所等违纪行为如何定性--新修订党纪处分条例系列案例评析

基本案情

宫某,党员,2010年10月,某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肖某系宫某大学同学。2015年6月,肖某到某会员制会所宴请宫某,其间二人进行了壁球等运动,共消费2万元人民币。之后,肖某送给宫某该会所价值2万元的会员卡。2016年初,该市纪委对宫某违纪问题立案审查。

评析意见

本案焦点问题,一是宫某行为发生在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实施之前,且对于宫某部分违纪行为,新《条例》有规制条款,而2003年原党纪处分条例则没有相关规制条款,应如何认定处理的问题;二是想象竞合违纪形态认定问题(行为人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实施的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以上相关条款的违纪形态);三是新《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关于“从旧兼从轻”溯及力的问题。

宫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犯廉洁纪律,构成违规取得、持有、实际使用消费卡违纪行为

违规取得、持有、实际使用消费卡违纪行为,其违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且必须存在主观故意;其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廉洁自律规范,又侵犯党和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该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违规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且系情节较重的行为。

对此,2013年12月中央纪委、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下发的《关于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严肃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以及2014年5月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都要求党员领导干部作出不接受和持有私人会所会员卡的公开承诺,在专题民主生活会上进行明示,自觉接受监督。

本案中,宫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接受与自己职务行为存在公务关系公司的同学所送价值2万元的会所会员卡,其行为构成违规取得、持有、实际使用消费卡违纪行为。

宫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犯廉洁纪律,构成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违纪行为

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违纪行为,其违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且其存在主观故意,明知自己行为违反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其侵犯的客体包括廉洁自律规范、党和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其在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有两个条件:一是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的行为;二是情节较重(譬如,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及其亲属所请出入私人会所等)。

本案中,宫某违反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接受与自己职务行为存在公务关系公司的同学肖某宴请,进行壁球等运动,消费2万元人民币,构成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违纪行为。

宫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犯廉洁纪律,构成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活动违纪行为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活动违纪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行为。该违纪行为既侵犯廉洁自律规范,又侵犯党和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对此,《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党内法规均对该行为作出了规制。

本案中,宫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在私人会所接受宴请和娱乐活动的行为,构成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活动违纪行为。

宫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犯廉洁纪律,构成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违纪行为

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违纪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人员中的党员,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行为。

构成该违纪行为的行为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按照党和国家规定应当登记上交而不登记上交的行为。其中,涉及的党和国家相关规定,应当依据、参考国务院1988年12月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95年4月发布的《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中央纪委1996年10月印发的《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接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中几个问题的答复》,中央纪委监察部2001年3月发布的《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等相关规定内容。

二是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譬如,收受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的礼品、礼金,在给予处分时也应根据各种因素综合考虑酌情处理。需要强调的是,收受没有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的不构成违纪行为;收受不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的也不构成违纪行为。譬如,参观访问与自己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工作关系的单位所收到的礼品,大型活动中并无特定赠送对象的纪念品,就属于不会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

本案中,宫某作为国土资源局局长,违反规定,收受同学所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价值2万元会员卡,其行为构成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违纪行为。

对宫某的违纪行为应竞合后合并处理

根据新《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想象竞合的处理原则是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应当以行为触犯的数个条款中处分较重的一个条款定性处理。如果触犯的数个条款处分相同,则应按照最能体现其行为特征的条款定性处理。

特别应当注意的是,宫某违规取得、持有、实际使用消费卡的违纪行为和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违纪行为,在新《条例》中有相关违纪行为的规制条款,而2003年原党纪处分条例却无相关违纪行为的具体规制条款。对此,有人认为上述两种违纪行为发生于2015年,发生在新《条例》实施之前,因此不能以新《条例》相关条款认定。

笔者认为,这种认定意见显然是不准确的。虽然在2003年原党纪处分条例分则部分第八章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中,没有上述两种具体行为规制条款,但该章设立了违反廉洁自律行为兜底性条款,即2003年原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宫某上述两种违纪行为均属于该兜底条款规制的范畴。对此,对于宫某的上述违纪行为,应依据新《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关于“从旧兼从轻”的相关规定,同时依据新《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追究宫某的党纪责任。

最终,纪律审查人员集体形成如下建议:

宫某构成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违纪行为,构成违规取得、持有、实际使用消费卡违纪行为,构成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违纪行为,构成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活动违纪行为。

宫某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活动违纪行为与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违纪行为属于想象竞合违纪形态,应以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违纪行为定性处理。

宫某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违纪行为与违规取得、持有、实际使用消费卡违纪行为属于想象竞合违纪形态,应以违规取得、持有、实际使用消费卡违纪行为定性处理。

综上,对宫某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违纪行为和违规取得、持有、实际使用消费卡违纪行为,应合并处理,依据新《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相关规定,追究宫某党纪责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纪委副书记齐英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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