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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风险防控清单与流程图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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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物业管理局廉政风险防控责任清单

序号

责任主体

职权内容

风险点

风险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1

宝安区公共物业管理局

干部选拔业务

1.不如实起草请示材料;

2.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干部任免选拔;

3.领导个人指定考察人选。

1.征求各单位(科室)意见;

2.制订工作方案,逐级审核、审批,由分管领导初核,党组书记、局长核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审核,区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单位主要

负责人

1.接受考察对象或其请托人好处;

2.徇私为干部任用提拔说情;

3.民主测评票数或分数统计弄虚作假;

4.隐瞒考察情况,不如实汇报考察情况。

1.组织考察组,考察组成员不少于3名;

2.考察组严格按照批准的工作方案进行考核。考察组向局领导班子如实报告;

3.两人计票,现场计分,落实监督规定,民主测评同意率达不到50%或基本称职、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并经组织确认的,不得确定为拟任人选;

4.保存考察原始资料,编制考察总结,考察人现实表现材料等。

不按照规定召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职。

按照《宝安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党组会议议事规则》相关"三重一大"决策要求,领导班子集体决定考察人选。

不公开公示或对反映公示对象问题线索清楚的举报隐匿不报、不调查核实。

1.一定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2.对举报信件如实登记并向有关领导及部门汇报。

分管领导

2

宝安区公共物业管理局

固定资产报废

未达规定年限报废固定资产。

1.对报废资产进行鉴定;

2.资产使用年限参照广东省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科室主要

负责人

不按规定审批固定资产报废。

1.落实《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

2.制订公共物业管理局《宝安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及固定资产报废程序流程图。

私自处理单位高额固定资产,致使固定资产流失。

1.土地、房屋及构筑物、车辆等重大固定资产,不分数额大小,一律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2.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处置,以及未达到使用年限或未规定使用年限,且单位价值低于20万元(不含20万元)的固定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处理:属主管部门本部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审批,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属下属单位的资产,由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处置,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3.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和未规定使用年限,且单位价值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固定资产处置,申请报废时须聘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技术鉴定(含安全评估)、或资产维修评估询价。逐级上报,由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财政部门审批后处置。

单位主要负责人

3

宝安区公共物业管理局

车辆管理

公车私用。

1.落实上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规定;

2.车辆安装北斗定位信息,车辆信息录入公务用车管理信息平台;

3.喷涂统一标识。

科室主要

负责人

虚报维修费用。

1.车辆管理人员填写《车辆维修单》报办公室主任审批;

2.定点维修,车辆管理人员负责验收;

3.发票须经车辆管理人员、办公室负责人及分管局领导签名后方可报销。

分管领导

私自购置汽车用品、设备及附属用品。

办理申请及登记手续。

科室主要

负责人

4

采购与管理业务

采购项目不实,多报、虚报高价格。

凡属政府采购目录的,由合约管理科向区财政局报送采购计划。采购计划批准后,由办公室采购人员在政府采购网上进行采购程序;不属于政府采购目录的,须按照区有关规定进行购置,购物发票须经手人、局物资管理员签名后送办公室主任初审签名,最后按审批权限报合约管理科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数目与质量不符,处置不入账。

物品购回后,要专人验收、登记、保管,做到购买与保管分离;做好固定资产的登记和领用工作。

领取办公用品作为私用。

对各科室领用物品要由领用人签名,并按月核销。

5

宝安区公共物业管理局

合同管理

申报签订合同的必要性、合规、合法、完整性考虑不足。

1.法律顾问审核并提出法律意见;

2.合同管理制度。

科室主要

负责人

合同付款(收款)条款不合规。

1.严格执行预算及会计等财政管理制度;

2.掌握最新财经规定、制度。

不按规定审批合同。

1.合同管理制度;

2.逐级审核、审批,局长办公会或党组讨论决定;

3.议事规则。

分管

局领导

合同签订、档案管理不规范。

1.合同管理制度;

2.加强档案管理。

科室主要

负责人

不按合同履行。

1.合同管理制度;

2.利用软件规范管理;

3.定期抽查、检查。

6

财务管理

申请支出项目不符合规定。

1.加强审查;

2.严格支出项目预算管理;

3.财务管理制度。

科室主要

负责人

不按规定审批。

1.财务管理制度;

2.议事规则;

3.落实逐级审批机制。

分管领导

不按规定支出。

1.财务管理制度;

2.严格遵守财经规定;

3.实行"双岗监督"。

科室主要

负责人

不按规定报销。

1.财务管理制度;

2.财经规定;

3.加强审查。

付款与报销不符。

1.加强审查;

2.实行"双岗复核";

3.财经制度。

7

建设修缮科

宝安区公共资源设置和设计方案审核

资料审核不严谨,资料不完备。

1.严格按照《宝安区社区公共配套物业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宝安区城市更新暂行办法》及12个配套文件的要求进行资料审核;

2.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对应材料清单审核。

科室主要

负责人

建筑方案设计要点不符合相关规范。

1.严格按照《深标》、《深规》《宝安区社区公共配套物业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宝安区城市更新暂行办法》及各行业规范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

2.经办人初审完成后科室内部组织会审,减少个人因素影响;

3.局内部初审完成后发函征求各归口管理单位意见,对方案进行进一步优化同时可以起到监督作用。

不按相关规定审批时限办理。

1.事项纳入权责清单系统之中,由申请单位在网上申报,全流程网上办理,不见面审批;

2.审批系统之中设置有审批时限,未按时限办结将会进行通报。

8

宝安区政府物业修缮工作

修缮申请不符合修缮条件。

1.严格按照《深圳市宝安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规定》及租赁合同核实修缮责任;

2.联合预选承包施工队伍、承租人多方共同进行现场踏勘。

不按规定确定施工队伍。

1.我局正在修订《宝安区公共物业管理局政府物业零星修缮工程预选承包制度》;

2.估算工程量30万元以上(含30万)的严格按照《宝安区建设工程招标工作规则》在区工程交易中心公开招标;

3.估算工程量30万元以下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严格按照我局制定《宝安区公共物业管理局政府物业零星修缮工程预选承包制度》在我预选承包单位及局办公室共同见证下摇号确认施工队伍;

4.估算工程量3万元以下由建设修缮科从预选承包人库中直接指定承包人并请示局领导,同意后实施。

8

建设修缮科

宝安区政府物业修缮工作

随意增加工程量。

严格控制工程量增加,研究工程变更合理性,确需变更工程量的,建设修缮科审核后按相关程序报批。变更事项、工程量与单价确认按《宝安区公共物业管理局政府物业零星修缮工程预选承包制度》执行。

科室主要

负责人

修缮工程质量不合格。

严格按照《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等要求进行施工监督,联合工程监理、设计、承租方等共同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1.施工费用;

2.不合理。

1.我局正在修订《宝安区公共物业管理局政府物业零星修缮工程预选承包制度》;

2.工程承包人对单项工程报价不足1万元的,由建设修缮科审定工程造价,按相关程序报批;

3.超过1万元的,视工程复杂程度确定是否编制预算,用造价审核单位审定的单价作为综合单价,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我局共同确认的实际工程量确定施工费用,以此为依据所得的总价为结算价;

4.设计、监理、预算编制、结算编制、结算审核等费用按相关取费依据执行。

9

深圳市宝安区公共物业运营管理中心

经营性政府物业租金收缴

1.租金低于市场价格;

2.未按合同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3.应收却未收缴租金。

1.严格按照《深圳市宝安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规定》(深宝规[2017]9号)及配套文件《深圳市宝安区政府物业资产经营实施管理细则》开展租金评估,签订租赁合同;

2.开具缴费通知书与收取租金岗位分离,实行岗位相互监督机制,确保按合同租金标准收缴租金及催缴租金;

3.租金收缴情况每月统计并核对,按要求催缴欠租。

中心主要负责人

10

深圳市宝安区公共物业运营管理中心

政府物业招租

未采用公开招租方式招租。

严格按照《深圳市宝安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规定》(深宝规[2017]9号)及配套文件《深圳市宝安区政府物业资产经营实施管理细则》开展物业公开招投标。

中心主要负责人

11

深圳市宝安区公共物业产权管理中心

宝安区政府物业城市更新类资产处置

1.政府物业所占的用地面积是否达到1万平方米;

2.是否征求了政府物业受托管理单位意见。

严格按照《深圳市宝安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规定》及《深圳市宝安区政府物业城市更新资产置换实施细则》的文件要求进行处理。

中心主要负责人

1.是否按规定确定评估咨询单位及进行专家评审;

2.评估报告是否已报财政局备案。

1.严格按照《深圳市宝安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规定》及《深圳市宝安区政府物业城市更新资产置换实施细则》的文件要求进行处理;

2.我局正在修订《宝安区公共物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其中:

第十六条公共物业资产价值评估,应委托1-2家评估机构进行,并组织开展专家评审,修改完善后出具正式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物业评估价值500万元以下的,评估报告报区财政部门备案;物业评估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评估报告报区财政部门核准后,报区公共物业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1.开发单位是否提供更新范围内50%及以上业主的签约补偿情况;

2.我局是否与受托管理单位成立了谈判小组及按评估咨询报告建议组织谈判。

严格按照《深圳市宝安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规定》及《深圳市宝安区政府物业城市更新资产置换实施细则》的文件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11

深圳市宝安区公共物业产权管理中心

宝安区政府物业城市更新类资产处置

1.谈判工作备忘录是否已签订;

2.资产置换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已按照重大事项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严格按照《深圳市宝安区政府物业城市更新资产置换实施细则》的文件要求进行处理,其中:

第十一条谈判结束后,双方应共同签署谈判工作备忘录。谈判工作备忘录需由政府物业资产置换谈判工作小组全体成员签字,作为政府物业资产置换报批必备材料。

第十二条政府物业资产置换补偿安置方案,由区公共物业管理局按照重大事项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后,按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物业资产办将政府物业资产置换补偿安置方案分别征求区财政局、区法律顾问室等相关单位意见。

中心主要负责人

公共物业管理局廉政风险防控图

一、干部选拔业务

业务流程风险点防控机制

二、固定资产报废

 业务流程风险点防控机制

三、车辆管理

业务流程风险点防控机制

四、采购与管理业务

业务流程风险点防控机制

五、合同管理

业务流程风险点防控机制

六、财务管理

业务流程风险点防控机制

七、建设修缮科

(一)宝安区公共资源设置和设计方案审核业务

业务流程风险点防控机制

(二)政府物业修缮业务

业务流程风险点防控机制

八、公共物业运营管理中心

(一)经营性政府物业租金收缴

业务流程风险点防控机制

(二)政府物业招租

业务流程风险点防控机制

九、公共物业产权管理中心

政府物业城市更新业务

业务流程风险点防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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