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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专班工作领导小组及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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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专班工作领导小组及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全市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切实燃气安全管理职责,确保全市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取得成效,成立XX市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专班领导小组。

一、全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领导小组

按照市政府关于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会议要求要求,组建全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各成员单位、各县(区)政府负责同志任成员,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局,XX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日常工作。

二、工作专班办公室工作职责

负责城管系统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制定,明确整治重点、工作措施、责任分工、完成时限等具体要求。对全市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定期组织会商研究,解决相关问题,专项整治期间落实周报告、月通报制度,及时向省市相关部门报送活动开展情况。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一)制定县(区)政府《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按照整治范围,明确工作目标、整治责任人、整治时间、整治标准及工作要求,全力推进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二)组织燃气主管部门负责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安全规范化管理,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瓶装燃气供应站站点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依法采取停业措施;组织企业开展燃气专业安全培训,提高企业燃气安全管理能力,开展安全应急管理,做好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三)组织公安部门负责辖区内燃气经营企业、使用燃气场所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抗法事件,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组织消防救援部门负责辖区内燃气经营企业、使用燃气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对检查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要依法责令整改,对未在要求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要依法采取关停措施。

(五)组织住建部门依法查处燃气建设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的企业要依法采取关停措施。

(六)组织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对气瓶充装单位的监督检查,对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单位依法采取关停措施。要重点查处压力容器、安全阀、压力表等未按照检验周期定期检验、充装超期未检或应报废气瓶、充装与钢印标记不一致介质的规定等违法行为,对使用逾期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压力容器的,一律下达停止使用通知书,并采取封存措施;坚决杜绝倒罐严重违法行为,对转卖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修理、改造、翻新报废气瓶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气瓶充装操作人员的资格管理,严格落实气瓶充装安全管理规定,严禁操作人员违规无证充装作业。

(七)组织应急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采取责令停产停业等强制措施。

(八)组织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查处使用普通货车、小客车、通勤车、电机车等违法运送瓶装燃气罐。将违法车辆暂扣后,将涉案人员移交属地派出所处理。

(九)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查处辖区内燃气储配站、瓶装燃气供应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的违规建设,对未经规划许可的建筑设施一律拆除。

(十)组织工商管理部门严格检查企业从事未经依法批准的经营项目,依法查处掺混"二甲醚"、缺斤短两等违法行为,确保燃气质量。

(十一)组织气象、教育、广电等部门要按照市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履行其管理、宣传工作职责。

(十二)组织督察部门在整治工作中跟踪问效,对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人员进行效能问责。

四、市政府职能部门工作职责

(一)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检查、监督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安全规范化管理,定期对燃气经营、使用和服务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符合经营条件的企业依法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负责燃气从业人员的安全专业技术培训,制定燃气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指导企业加强安全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居民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制定民用户安装使用金属波纹软管和自闭阀工作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督导企业加强应急管理;指导各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做好辖区内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排查及取缔工作。

(二)市应急管理局。监督各县(区)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燃气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采取责令停产停业等强制措施,根据人民政府的授权或者委托组织调查处理燃气生产安全事故。

(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附件检验检测、报废瓶的监督管理,依法核发《气瓶充装许可证》,强化充装人员的培训取证管理,加强液化石油气钢瓶追溯系统建设,严查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过期报废瓶,依法查处在液化石油气中掺混"二甲醚"影响产品质量行为;强化燃气工程主要管材质量达标,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燃气燃烧器具等违法行为。

(四)市公安局。指导各县(区)公安局配合属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证照不全及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瓶装燃气供应站;协同做好沿街门店等"九小场所"燃气使用工作,严厉查处将商场、市场、居民区等人员聚集场所房屋出租作为液化气瓶储存的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抗法事件,做好现场取证,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燃气运输企业资质认定和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加强燃气运输车辆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各县(区)依法查处使用普通货车、小客车、通勤车、电机车等违法运送瓶装燃气罐的违规行为。协同城管、公安等部门规范液化石油气钢瓶配送车辆的监督管理。

(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导各县(区)工信部门依法查处工业企业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建设L-CNG供应站行为,加强工业企业用气安全检查,确保用气设施和用气环境符合安全用气条件。

(七)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提供消防法规支撑,保障执法单位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指导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辖区内燃气场站设施安全间距和消防设施合规检查,协同城市管理部门做好瓶装燃气气瓶间合理设置,督促落实消防安全制度。

(八)市教体、商务、民政、文广旅、卫健委、农业农村局和各夜市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各县(区)主管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排查使用燃气的学校等校外培训机构、酒店等餐饮场所、敬老院等养老机构、医院、商住综合体、景区、农贸市场、夜市等用气场所是否符合安全用气条件,是否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使用不合格的气瓶、灶具、连接软管和自闭阀等行为;市文广旅局要指导各县广播电视部门负责组织媒体无偿开展安全用气知识和燃气设施保护等方面的公益宣传。

(九)市气象局。指导各县(区)气象主管部门负责燃气设施防雷防静电安全装置的监督管理。

(十)市直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加强市直机关食堂用气管理,确保用气设施符合安全用气条件,安装燃气泄露报警装置和自闭方阀,强化操作人员安全用气宣传教育,确保用气安全。

(十一)其他部门。开展安全用气宣传教育培训,加强分管行业、领域用气场所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用气隐患。

五、工作制度

(一)周报告工作制度。各县、区每周汇总本地区工作进展情况,填写《XX市城镇燃气排查专项整治信息统计表》,报工作专班办公室。

(二)月点评工作制度。燃气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每月对全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分析,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分析存在的问题并进行通报。各县、区每月28日前上报XX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专班《关于推动全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做严做实做细的通知》相关表格。

(三)重大问题研判制度。市、县(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在专项整治期间,要分析本地区存在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解决方案,积极有序推进整治工作开展。

(四)"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验收制度。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制定《燃气专项整治"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对专项整治成果进行验收,及时推广经验做法,形成燃气管理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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