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关于进一步完善“三资”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第2/3页)
附件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附件8:XX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流程图
附件1:
XX乡农村"三资"管理工作领导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XX乡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
主任:
总会计:
出纳:
记账会计:
档案管理员:
附件2:
XX乡"三资"集体资金管理制度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合理组织收入,加强货币资金管理。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当使用规定的票据,确保收入有据可查并按时、足额上缴乡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入账核算,严禁私设小金库、坐支、截留、挪用或擅自抵顶债务。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支出应做到集体理财、民主管理、公开透明。
四、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填制财务支出审批审核单,报经村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定期交村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严禁白条下账。大额开支,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须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讨论决定,2000元以上的必须进行转账支付。
五、乡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将加强对原始单据的审核把关,简化乡级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手续不全的单据和跨年度单据不得报账入账。
六、财务公开应做到年初公布预算方案,每季度公布收支情况,年末公布预算执行、决算、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七、财务公开由民主理财小主和乡农村"三资"委托代理中心负责监督实施。
附件3:
XX乡"三资"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要组织专人进行一次资产清查,做到账实相符。
二、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产,按照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资产台帐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
四、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公设等,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并报乡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五、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相关方案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交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其过程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进行监督。
六、集体资产统一经营和承包、租赁、出让所取得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村账核算。
七、乡"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和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时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八、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报乡"三资"委托代理中心备案、归档。
附件4:
XX乡"三资"集体资源管理制度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并建立电子文档。
二、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三、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林木、山岭、园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的承包、租赁,要通过"四议两公开"的民主程序,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全程监督,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方式进行。
四、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
五、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承包、租赁集体资源方案应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报乡镇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查备案。
六、承包、租赁产生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
七、农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它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八、承包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附件5:
XX乡"三资"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一、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工程项目的发包形成的经济关系,必须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经营项目处置时,必须通过"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进行招投标。
三、乡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为当事人签订合同提供指导服务。
四、签订书面合同时乡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全程监督。
五、已经订立的经济合同,村委会要及时登记造册,并将收取的合同款项及时存入乡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
六、农村集体经济合同一式三份,村委会、承受方、乡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各一份。对所有的合同要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编号归档保存。
附件:6
XX乡农村"三资"村级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程序
一、村级项目进入"四议两公开"讨论通过后,确定本村工程建设项目。
二、招投标标准:
(一)3万以下(不含3万)按"四议两公开程序"确定工队。
(二)3万-10万(不含10万)村级组织竞争性谈判。
(三)10万以上(含10万)由乡级项目领导组组织招投标。
三、向乡项目领导组提出招标申请,确定招标方式,并提交工程前期有关资料(主要注明工程名称、投资规模、资金情况、工程要求、工程图纸、开竣工日期、发包条等内容),由乡政府进行审核。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研究确定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
五、接受投标人的报名,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合格的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组织开标。
六、评标委员会按照事先确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确定预中标单位名单,并形成书面评标报告;对拟中标单位进行为期3天以上的公示。
七、发出中标通知书,按规定签订有关合同和建设工程廉政合同。
八、各类项目招标会议必须在乡项目领导组备案。
附件7:
XX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维护、保管行为和依规计提折旧、报废资产及时清理的会计业务处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X〔2004〕X号)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一、固定资产定义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的入账
固定资产取得后一个月内要按照会计制度登记入账,纳入会计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一)购入的固定资产,不需要安装的,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加采购费、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和交纳的有关税金等计价;需要安装或改装的,还应加上安装费或改装费。
(二)新建的房屋及建筑物、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按竣工验收的决算价计价。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在建工程指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项目。在建工程按实际消耗的支出或支付的工程价款计价。形成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计入固定资产。不形成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项目完成后,计入经营支出或其他支出。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实际发生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和应支付的相关税金等计价;无所附凭据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价。
(四)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造、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改造、扩建工程而增加的支出,减去改造、扩建工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计价。
(五)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设备的市价计价。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其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之后,计入其他支出。
三、固定资产分类登记台账
按照固定资产是否带来经济收益分为经营性固定资产和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分类建立经营性固定资产和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台账。明确固定资产购置时间、数量、金额(原值、折旧、净值)、存放地点、使用人、使用年限,经营性固定资产还要明确经营方式,资产收益情况。每月末及时对固定资产台账更新,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盈盘亏资产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四、固定资产折旧
(一)折旧范围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
1、房屋和建筑物;
2、在用的机械、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工具器具;
3、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
4、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1、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4、国家规定不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
村集体经济组织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
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二)折旧方法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月年末一次性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率为5%。经营性资产计提的折旧要计入当年生产成本,非经营性资产计提的折旧要计入相关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