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总结
司法所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总结
**位于古城**市**区,辖区面积17.11平方公里,辖9个社区居委会,常住人口11万余人。地理位置优越、交通网络便捷、商业餐饮繁华、流动人口众多,是**市的商贸、文化和交通中心区域。自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司法所始终坚持"教育人、改造人、挽救人"的宗旨,以提高矫正质量为核心,以规范化管理为突破口,切实帮助社区矫正人员融入正常社会生活,有力维护了辖区的社会稳定。截至目前,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396人(其中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2人),解除社区矫正331人(其中特赦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1人)。目前在册社区矫正人员65人(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1人),其中缓刑61人,假释1人,暂予监外执行3人,社区矫正过程中没有脱管、漏管现象发生,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率始终控制在1%以内。
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是社区矫正人员的一个特殊群体,针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身份特殊、心智不成熟、思想不稳定的特点,**司法所突出人性化管理,采取了多项措施来加强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治、帮扶救助工作,取得了较好效果。
一是明确工作目标,科学制定方案。在对未成年矫正人员开展矫正工作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即对未成年矫正人员的具体信息、犯罪原因、家庭环境、成长背景、性格特征等相关情况进行详细调查,根据未成年矫正人员自身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矫正方案,在实施社区矫正的过程中,司法所工作人员定期掌握矫正人员的思想和行为动态,根据情况变化所需,调整矫正方案和矫正内容。
二是遵守保密规定,保护个人信息。始终坚持把未成年矫正人员与成年矫正人员区分管理,在审前调查评估阶段,注重调查方式方法,保护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身份;在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入矫、解矫时不公开宣告;在未成年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始终做到与成年矫正人员教育、劳动、档案三分开。
三是关注环境影响,及时排除干扰。由于在社会上服刑,未成年人易受外界不良社会文化及以前不良生活圈子的影响。司法所注重发挥社区矫正机关、社区和家庭的作用,建立起"三位一体"的外界环境防控体系,帮助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脱离或者克服不利于他们成长的外部环境。在部分案件审前调查评估阶段,建议法院适用禁止令,限制社区矫正人员进入一些娱乐场所,避免接触一些不良人员,起到了很好的矫治效果。
四是利用社会资源,进行联动矫治。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入矫后,司法所为其明确由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社区干部、监护人、社区矫正志愿者组成的矫正小组,签订社区矫正责任书。并积极利用社会资源,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争取关工委、共青团、妇联及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的支持和参与,共同做好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保护与行为矫正工作,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
五是注重学习教育、加强思想矫正。首先加强法制教育,提高未成年矫正人员知法、懂法、守法意识,用法律规范他们的行为;其次是进行认罪服法教育,通过组织学习社区矫正监管规定,使未成年矫正人员明确自己身份,深刻认识到由于自己的犯罪给家庭及社会带来的严重后果,提高遵章守纪、自省自律的能力,懂得社区服刑不等于无罪,是党和人民对他们的关心、爱护和希望,从内心深处真正知罪悔过,珍惜来之不易的改造机会;最后开展理想教育,采取分类教育和个别教育相结合的办法,促进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六是加强情感关怀,实施心理矫治。司法所工作人员做到每周与未成年矫正人员进行一次电话联系,每月进行一次次面对面会谈,及时了解其工作学习及生活情况,分析其思想动态。并积极争取各方支持,在有条件的社区设立心理咨询室,定期邀请心理咨询师开展心理咨询活动,帮助未成年矫正人员解决心理问题和生活问题,给他们以关怀和温暖,使他们在心理矫治人员的关怀中进行情感体验,帮助他们树立改过自新的信心,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以便更快地融入社会。
七是注重帮扶解困,促进自食其力。通过定期走访及时了解未成年矫正人员家庭状况,对特别困难人员及时协调民政部门给予救助。同时注重培养未成年矫正人员正确的劳动态度和观念,并协调劳动就业部门有针对性地对他们进行工作技能和就业技能的培训,促使他们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虽然我们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离领导的要求也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在具体工作中还存在一些困难。主要表现在:一是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力量薄弱。**司法所仅有二名工作人员,除了承担人民调解、普法宣传、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等多项司法行政工作外,还要参与当地党委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人少事多,任务繁重,社区矫正工作只能是仅仅完成任务,不出大问题,致使社区矫正质量难以提高。二是社区矫正基础设施薄弱。司法所没有自己独立的办公场所,缺少基本装备,很大程度影响和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三是无执法用车。社区矫正工作包括开展业务培训、日常监管、档案卷宗、困难帮扶、社会调查评估等多项工作,任务重、距离远,无执法用车难以保障工作的有效开展。四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身份不明确,执法效果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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