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州供热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我州供热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一、基本情况
近几年来,州及县市两级政府高度重视供热工作,加强对供热工作的组织领导,供热相关部门不断强化供热行业管理,通过完善供热规划,实施热源建设改造、热网维护配套、锅炉整治并网等举措,改善了供热质量,保证了供热工作的平稳运行。
(一)供热能力显著提高。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基础设施水平完善,全州投入建设了一批集中供热项目,供热质量和居民满意率大幅提升。目前,全州现有供热企业118家,其中,集中供热企业15家、区域供热企业27家、分散供热企业76家。全州总供热面积已达6767.1万平方米,其中,集中供热面积4331万平方米、区域供热面积1951.2万平方米、分散供热面积484.9万平方米。各县市城区已形成较为完善的供热网络,供热总量2768.09万吉焦,供热规模和供热保障能力得到了显著提高。
(二)对供热管网加大维护改造力度。目前全州供热干网共有2116公里,八县市普遍存在供热管网运行时间长,多数为老旧管网跑冒滴漏严重,热损失大、故障率高的问题,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县市政府供热相关部门和企业加大了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老旧供热管网进行改造力度。仅2013年以来,改造老旧供热管网长达443公里,极大提高了供热系统运行的安全稳定性,为优质供热提供了保障。部分县市政府还投入大量资金应用物联网技术,开展了智能化供热生产管理工程建设。通过摄录像、传感报警器等智能测控终端努力实现流量、温度、压力等数据实时采集、处理统计,有效提升了供热企业对供热质量的全程管控。目前,全州供热企业已实施智能化供热管理面积1839万平方米。
(三)强力改善供热效果。为切实提高老旧房屋的保温效果,从2010年起,州和八县市政府大力推进"暖房子"工程,共争取232980万元资金,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2118万平方米,通过改造普遍提升冬季室内温度3℃左右。同时,结合"暖房子"积极进行热计量探索,2012-2013年,各县市普遍制定了《城市供热计量改革实施方案》、《城市集中供热计量收费办法》(试行)等,为今后更加科学有效地推进供热管理体制改革奠定了基础。
(四)加强行业监管。州和县市供热管理部门分别制定出台了供热管理实施办法,对供热企业行为管理、合同履行、测温、退费等具体行为明确了要求。建立多种渠道、平台进行管理,比如敦化市投资160万元,在全州率先安装了供热网络监管信息平台,通过信息数据传输,对供热网络状态、供热企业(换热站)及用户的进水(出水)流量、温度、压力等进行实时监控,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完善各种手段,建立健全应急机制、联动机制。供热期间,州和县市管理部门对供热企业煤炭储运、热源企业的生产运行情况、设备出水回水温度、锅炉运行时间等情况,每周调度,跟踪督办,确保监管到位。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供热体制改革的深入和供热事业的不断推进,我州供热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由于供热行业的特殊性,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
一是供热的法规体系需要完善。在调研中发现,供热用热之间矛盾冲突时有发生,入户管网管理维护问题突出,供热管网陈旧落后,供热质量无法得到保证。分析原因,我州供热管理依据的是2004年颁布的《吉林省供热管理条例》,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有些条款与现实情况不符,没有对供热企业的约束条款,出现个别供热企业公共服务意识差、服务理念欠缺、维修管理不到位情况,同时凸显了供热管理中手段薄弱、监管责任不清、保障措施不力等问题,影响了供热行业改革发展。
二是供用热设施维修养护原则的划分和双方应承担的相应责任缺乏广泛认知。在《吉林省供热管理条例》中,明确划分了供用热双方的维修养护原则。但调研中发现,由于对条例的知晓不足和理解不透,导致供热企业和热用户对维修养护原则的划分和供用热双方应承担的相应责任的认识比较含糊,在确定维修责任的问题上,产生较大的分歧和抵触情绪,影响了居民采暖质量,引发了不满情绪和信访投诉。
三是最低温度的规定难以满足居民舒适度要求。《吉林省供热管理条例》规定,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昼夜不得低于18℃。我州八县市普遍执行此项规定要求,然而因我州地处山区,18℃的规定明显达不到居民舒适度要求,绝大多数县市群众都提出提高最低温度的意见和要求,而且反响强烈。
四是供热管网维修改造难度较大。从调研情况看,各县市供热管网已经日趋老化,二次管网跑冒滴漏现象时有发生,一定程度地影响了供热质量,降低了供热效能。特别是老旧小区二次管网的维护改造问题亟需解决。据了解,造成维修养护难度大的重要原因是维修养护资金落实存在困难,县市政府和企业管网改造压力大。
三、几点建议
(一)完善供热专项规划,加强政府监管力度。县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布局、节能减排的原则,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和完善城市供热规划。要进一步强化供热行业管理,严格设定和执行供热行业准入条件,强化供热企业的准入退出管理,加强市场监管。
(二)加快推进供热地方立法,依法规范供热事业。供热立法近年已成为供热企业和群众共识。要结合我州实际,通过立法增强供热用热的法律约束性,法律监管的严肃性、供需双方矛盾裁决的公平性,确定供热特许经营、供热质量保证、供热室内温度裁决、供热不达标退费补偿、用户和供热单位相关法律责任等问题。
(三)加快热源建设及供暖设施的更新改造,保障用热安全。州及县市政府要认真组织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企业,把管网改造作为供热企业强管理、降成本、增效益的主要措施,通过供热企业自筹、吸收社会资金、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筹集管网改造资金,加快供热管网的更新改造步伐。
(四)加强企业管理,提高企业品质。要督促供热企业加强自身管理,提高运行管理水平;要健全完善相关环保设施,确保供热设施达标排放,促进节能减排;要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改进服务水平。
(五)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支持和配合供热工作的良好氛围。要针对热用户比较关心和反映相对强烈的问题,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增强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充分发挥媒体和群众的舆论监督作用,正确引导和明确供用热双方在供热工作中各自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在供用热双方之间建立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的良好关系,保障供热事业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