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性质概念及实践路径
浅议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性质概念及实践路径
民主监督,作为人民政协主要职能之一,源自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团结合作、互相监督的长期丰富实践,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独特创造和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XX大报告中强调,要完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制度机制,并告诫全党始终接受人民批评和监督,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自觉接受人民监督的宽广胸怀,为新时代新征程人民政协进一步做好民主监督工作指明了方向。
当前,我们党正在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第二个百年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发挥好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对于推进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动党和国家大政方针、重大改革举措和重要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转变作风、改进工作、反腐倡廉,推动人民群众关心的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加强中国共产党同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尝试围绕民主监督"是什么、谁来做、怎么做",分析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概念性质、实施主体及实践路径,对新时代如何进一步做好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作一些思考。
一、"是什么"-明白民主监督的概念性质
《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规定,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础上,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在政协组织的各种活动中,依据政协章程,以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协商式监督。
协商式监督,既是政协民主监督的定位所在,也是其区别于人大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等监督形式的特色所在,必须深刻认识并始终坚持。人民政协的监督活动和监督行为,都融入政治协商、参政议政的履职活动中。在人民政协内部,民主监督活动,既包括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的活动、政协委员调研视察考察活动,也包括界别、专委会和政协委员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的活动。
《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政治监督。《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基本原则,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照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有序开展,这是政治原则,也是政治规矩;明确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重点,即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这样的重大政治问题。这都鲜明体现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政治性。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要旗帜鲜明地讲政治。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在人民政协进行民主监督,是政治上的权利,同时也是政治上的责任和义务,应当遵守宪法和政协章程,执行政协决议,按照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原则、重点、形式、程序认真履行职责。
二、"谁来做"-明确民主监督的实施主体
从上文提到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定义中,可以清楚地看出:人民政协是民主监督的平台,而不是主体,主体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由政协委员代表)和各族各界人士(即政协委员),被监督者是各级党政部门。人民政协不作为一个主体对党委、政府进行监督。人民政协的一个主要任务是为政协委员履行民主监督职能提供平台服务,做好组织保障工作,在与外部社会环境的互动中实现着民主监督的目标。
实践证明,政协委员作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参与者、实践者、推动者,代表界别群众践行民主监督职能,在集思广益中促进决策优化、在凝聚共识中助力决策实施,充分体现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本质是人民的监督,彰显了人民民主真谛。
但是,政协委员作为民主监督主体并不代表着政协组织就无所事事,而是在推进民主监督中承担着非同寻常的使命和责任。政协委员虽然在民主监督中往往表现为委员个人行为,但是在整体上仍是一种有领导、有组织的民主监督。这就要求各级政协要加强对政协委员的民主监督工作的组织和引导,确保民主监督活动有序推进、有效开展。因此,政协组织在民主监督中注重激发政协各参加单位和广大委员积极性的同时,要更加注重发挥好各级政协组织的领导作用,增强民主监督工作的组织化程度,确保民主监督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怎么做"-明晰民主监督的实践路径
一是发挥好委员主体作用。作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主体,政协委员要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深刻认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性质、内涵和重要作用;要提高敏锐性,主动关注社会热点和焦点问题,积极主动联系服务界别群众;要敢于讲真话、进诤言,及时反映真实情况,勇于提出建议和批评,帮助查找不足、解决问题、推动工作;要积极参加委员教育培训,注重实践养成,全面提升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民主协商能力,做到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做到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正确监督、有效监督。
二是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各级党委、人大、政府要积极支持政协民主监督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确保政协委员提出批评、进行举报、发表不同意见的自由,确保政协委员在政协各种会议上发表各种意见的权利。对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批评,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对抵制和阻挠民主监督甚至打击报复的行为,有关部门要严肃查处,使全社会都来关心和支持政协的民主监督。
三是加强政协自身建设。各级政协组织作为民主监督的平台,要努力推进民主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以保证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顺利健康实施;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加强政协委员队伍建设,不断增强监督者自身素质;要加强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做好组织服务工作,引导委员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开展调查研究,鼓励委员讲真话,用实例和数据说话,努力做到发言说到点子上、批评点到关键处;要根据时代变化、实践发展和本地实际情况,不断提高站位、深化认识,总结经验、创新方法,聚焦重点、担当作为,进一步提高民主监督工作实效。
四是丰富民主监督形式。在坚持人民政协有关会议、建议案、提案、重要建议专报、反映社情民意、委员视察等有效民主监督形式的基础上,大胆创新,开拓进取,努力探索更多有效的民主监督形式。例如把政协的民主监督与党内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等形式有机地结合起来,取长补短、形成合力;积极尝试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民主评议;坚持和完善政协委员直接向党政主要领导反映重要情况、重要意见建议的制度等等,以此提升民主监督的针对性、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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