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学习教育党课讲稿:党纪与国法关系研究(第2/2页)
(三)党纪与国法在纪检监察权行使中形成衔接关系
由于违纪、职务违法和犯罪之间呈现出递进关系,以往多个主体治理的模式下,易于产生不同责任混同或者遗漏的问题。实践中大量案件都是由纪检部门首先介入,随着调查不断深入发现存在严重违法或犯罪的问题。最终移交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对此,20XX年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已作出了相应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可见按照目前执纪-监察的顺序,由纪检机关首先介入案件,若发现违反法律的,再移交国家机关处理,由此产生了纪委监委与其他机关线索移送和处置的基本规则程序上衔接的必要。例如在审查调查阶段,前期的调查都是纪检部门进行,随着证据的移交要适用于司法机关审理,按照执纪程序取得的证据应当与诉讼阶段的证据规则相衔接。合署之后的执纪审查部门既要执纪也要执法,违纪、违法和犯罪调查将同时启动、同步进行。需要三种形态的执行程序之间能够及时转化。目前《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与《监察法》共同对于线索受理和移送规则、处置程序和方式、立案调查协作、调查手段等程序作出规定,保障了执纪与执法程序之间的衔接,未来将当进一步在移送起诉、证据规则等方面实现进一步衔接协调。总之,在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不断深入背景下,党纪与国法之间在更多层面、更深层次和更多领域中都产生重大的关联。对于党纪与国法类型化的分析,是运用类型化思维使本属于不同体系的党纪与国法呈现于同一个逻辑层面之上。在此基础上分析党纪与国法间形成的不同关系,表明新时代党纪与国法协同共治的效果,共同承载着以法治方式加强党和国家治理的价值意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