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党课:《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十二讲(第3/5页)
①"四种形态"随着情节的严重程度,划分出常态、大多数、少数、极少数,科学客观,体现了预防和惩治的关系。②"四种形态"让纪律处分更加精细,详细区分了不同情形,以及相对应的处理方式。
③对"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的强调,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本次新修订的《条例》,也是首次把"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到了总则当中,这也说明了"四种形态"与其后各部分内容的紧密联系。
接着再看第六条,即"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很显然,这一条说的是适用范围,关于违犯和违反,在上一讲已经讲过了,此处不再赘述。这一条的关键点有二,一是主体,即"党组织和党员",这里的党组织代表任何层级党的组织,而党员代表全体党员;二是定语,包括"违犯党纪"和"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比较好理解,就不再多说了。本文最后,为您附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上的一组图,更加形象地说明了什么是"四种形态"--
第06讲|《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什么情况下会受到处分
大家好,今天我们继续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点击题目阅读),主要学习第七条。这一条的规定看似简单且宏观,但却划定了一条边界,也就是在什么情况下要依据《条例》进行处分。我们先来看一下第七条的原文--一共两段内容,第一段是"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首先,我们来看主语,也就是前六个字"党组织和党员"。这里所说的党组织,根据党章的相关描述,党组织即包括党的中央组织、党的地方组织、党的基层组织在内的各级党组织;这里所说的党员,即全体党员,既包括党员领导干部,也包括普通党员。这其中同时包括了两层含义,一是所有的党组织和党员,只要违犯了相关规定,都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受到处分;二是除党组织与党员外的其它组织形态,比如群众组织、党外组织、非党群众等等不在本《条例》的约束范围内,而是要按照其它的法规规定接受处理。
那么,党组织和党员在什么情况下会受到处分呢?这里提到了"四个违反"和"一个危害":
①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章程》是中国共产党为实现党的纲领、开展正规活动、规定党内事务所规定的根本法规,是党赖以建立和活动的法规体系的基础,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和规定,具有最高党法、根本大法的效力。《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3条规定:"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体现党的统一意志、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的专门规章制度。"
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其中,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法规则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③违反党和国家政策。首先我们来看什么是政策,政策是指国家、政党或某一团体组织为了实现特定的政治目标或解决特定问题而制定的行动准则。政策包括应该达到的奋斗目标、遵循的行动原则、明确的任务、工作方式、步骤和具体措施。它是路线、方针的具体化,旨在以权威的形式标准化地规定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应该遵循的指导原则和行动方向。上面是关于政策的学术性定义。接着我们用例证来强化理解:在党的政策方面,根据中组部12371网站上"政策文件"一栏中的收录,历次党内集中性教育(如党史学习教育、"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等)、每五年发布一次的全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关于认真宣传贯彻党的XX大精神的通知等都在其列。
我们接着再参考国务院网站,在"最新政策"的收录中包括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的意见等等都在其列。
请注意,此处说的是党和国家政策,如果仅仅只是地方政府、基层组织自行出台的政策,则不在这个范围中。
④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规定: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
⑤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危害党的利益:一般指违反党的纪律、规定,破坏党的团结统一,干扰甚至破坏党的工作机制和决策部署的行为。例如,违背党的意志、散布错误思想、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等。
危害国家利益:一般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危害人民利益:一般指违背人民的根本利益,对人民群众负有的责任不尽职、不作为、不公正、不廉洁的行为。例如,滥用职权、贪污腐败、剥夺人民权益等。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需要依据《条例》接受处分的范围是非常大的,这也说明了《条例》广泛的适用性。那么,是不是稍有违反都要接受处分呢?接下来的一句"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包含了3个关键的信息点。
信息点1:只要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就都必须受到追究,没有例外。
信息点2:某些情节较轻且依照规定不必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也就没有相应的追究。
信息点3:此处细分了纪律处理和纪律处分。在《条例》中,一共有55处提到了"处理",在逐个分析了之后,我们大致能够梳理出两个主要差别:一是"处理"常见为"组织处理",而"处分"常见为"党纪处分";二是"处理"在应用范围上大于且包含"处分",如《条例》第二十四条"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这说明"处分"及其他非处分的方式可统称为"处理"。
以上是第七条的第一段,说明了依据《条例》进行处分的范围。很显然,这个范围是很大的,那么,其中的重点部分是什么呢?第七条的第二段作出了说明,即"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这句话点出了其重点查处的是两个方面,一是腐败案件,二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总体上来说比较好理解,但其中有一个信息点需要专门解释一下,也就是在腐败案件方面,为什么专门强调"党的十八大以来"这个时间节点呢?
表面意思比较简单,是指一些官员在十八大前已有违纪违法行为,十八大后仍未有起码的畏惧之心,继续大搞腐败交易。"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虽不是一个正式的罪名,但在中纪委查处违纪违法官员的正式通报中常用这一说法。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惩治腐败决心和力度之大前所未有,反腐败动真格、出重拳成效之大也是前所未有,在这种高压态势之下仍然不收敛、不收手,既是一种麻木不仁,也是一种狂悖态度,是党和政府绝对不能容忍的,是必须要重点查处依法严惩的。
第07讲|《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纪律处分的种类
大家好,今天我们继续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点击题目阅读),主要学习第八条和第九条。与往期相比,今天要学的内容相对简单。简单的原因并非相关内容好理解,而是不同的处分方式,其在什么条件下行使,以及相关的要求等均在后面的条款中有详细规定,所以我们在学这两条时更重要的是要强学强记,而非提前把后面的内容讲完。第八条规定了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上面这段内容很简短,但依旧包含了4个关键信息:①这是对党员的纪律处分,而非对群众的;②这是对党员的纪律处分,而非对党员的其它形式的处分;③处分种类有且只有这五类,不能擅自增加或更改;④以上五类处分按从轻到重依此排列。第九条相对要复杂一些--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一)改组;(二)解散。
很显然,第九条区分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第二种情况是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党纪,即党的纪律,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违犯与违反的区别咱们在第4讲中专门说过,此处不再赘述。此处需要探究的,是严重程度的界定,但纵观《条例》全文,并没有给出"违犯党纪"与"严重违犯党纪"的明确解释,这是第一个问题。第二种情况下除了严重违犯党纪,还有一个限定条件是"本身又不能纠正",也就是说依靠自身力量无法纠正,但是,如果严重违犯党纪,但自身可以纠正的情况呢?这是第二个问题。
《条例》对于以上两个问题并没有给出清晰地界定,我们因此可以从中读出两层意思,一是严重程度不能用固定标准"一刀切",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如何处分可以参见本单位上级党组织的指导意见和已有案例;二是在对党组织予以改组或解散的处分,态度上是非常慎重的。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是由上级党组织作出处理的,包括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请注意,此处用的是"或",也就是说书面检查与通报批评选择其一即可,不能两者同时都用上)。另外,通报批评自不必说,书面检查绝不是违犯党纪的党组织自发来写的,无论是书面检查还是通报批评,都是上级党组织责令其作出的。什么是责令?基本解释是责成、命令,是先发了指令指示,之后再行作出的,顺序不能颠倒。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在予以改组或解散之前还有一个固定的程序,就是上一级党的委员会要查明核实。请注意,这里所说的是"上一级党的委员会",而非"上级党组织",举个例子就明白了,比如某党支部违犯党纪,那么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者给予通报批评的是既可以是上级党委,也可以是上级党总支;而如果某党支部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那么即便它的上一层级是某个党总支,这个党总支也不能对相关情况进行查明核实并予以改组或解散,做这个事儿的应该是上级党委。那么,到底是予以改组还是予以解散呢,《条例》明确要"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这同样需要我们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不能"一刀切"地给情节的严重程度划线。
第08讲|《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条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也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
从第十条开始到第十三条,分别对应党员纪律处分的种类作出了进一步说明。其中,第十条针对的是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这一条的基本前提很好理解,就是"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虽然好理解,但在实践中仍然会出现一些比较"极端"的情况,比如对于上面提到的"一年内"、"一年半内"的计算,比如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生效时间到底是从相关会议研究决定算起,还是相关处分文件下发算起,或是处分决定送达给本人时算起,因为极有可能这期间一两天的时间差决定了当下选拔任用干部到底有没有此人,或评优选先到底是否推荐此人。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党小建查阅了很多相关资料,什么样的答案都有,但最常见的多数意见是"上级党委或上级纪委批准的时间"。其实,为了彻底避免这类问题出现,我们在作出处分决定的时候,完全可以写上一句类似"本处分自xx年X月X日起生效、至xx年X月X日终止"这样的说明。
我们接着来看,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之后怎么样呢?后面有"两个不得"的禁止项,分别对应党内和党外两种情形--
第一个"不得",是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什么是"党内"呢?简单说就是党组织内部。党内职务是指党员在党内担任的工作职务,这些职务可以分为领导职务和一般职务。领导职务包括支部、总支、党委、党组等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等,各级顾问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党委办事机构的负责人;一般职务则是指在党组织办事机关中从事党务工作的一般办事员职务。很显然,这里所指包括了这两个方面。在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规定时间内,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这里所说的"提拔职务"很显然指的是级别高于现级别的一切党内职务,这个比较好理解。
不太好理解的是"进一步使用",何谓"进一步使用"呢?"进一步使用"有两种情形,一是被提拔到更高级别、更重要的职位上;二是级别没有变,但担任了同级别更加重要、要求更高、责任更大的职务。虽然"进一步使用"并不完全等同于提拔,但确是组织对党员干部的认可和信任。我们在实践中如需对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进行职务调整,需要认真分析甄别,避免违规。
第二个"不得",是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什么是"党外"呢?除党组织序列的职务之外,其它的岗位、职务均可称之为"党外"。其后所说的"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也比较好理解,其"进一步使用"在前面也做了阐述,此处不再赘述。这句话需要探究的,是"向党外组织推荐"。这里面包含了一个关键信息:谁向党外组织推荐?很明显,是党内组织向党外组织推荐。OK,问题来了:
问题1:如果党内组织没有向党外组织推荐,而是党外组织直接任命其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这样行不行?如果从这条规定的原文原义上来看,应该是可以的。
问题2:此处所说的推荐,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的"民主推荐"是同一个意思吗?很明显两者是不同的,"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不同情况下参加推荐的范围都有明确规定,并非本条中党内组织(如某单位党委)的名义向党外组织推荐。
第09讲|《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十一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对于在立案审查中因涉嫌违犯党纪被免职的党员,审查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按照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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