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党课:汲取宝贵历史经验 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
七一讲话专题党课讲稿:汲取宝贵历史经验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我们要用历史映照现实、远观未来,从中国共产党的百年奋斗中看清楚过去我们为什么能够成功、弄明白未来我们怎样才能继续成功,从而在新的征程上更加坚定、更加自觉地牢记初心使命、开创美好未来。"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加快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取得显著成效。回顾历史可以看到,中国共产党早在中央苏区、陕甘宁边区、华北解放区就进行了广泛的社会建设实践。尤其是中央苏区社会治理很大程度上带有鲜明的探索性,蕴含着丰富的治理智慧,初步呈现现代社会治理内涵中以法治、自治、共治相结合的基本特征,以及软法规范调整、多元参与、协商对话等治理理念,为新的历史时期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了丰富的历史涵养和重要启迪。
一、宝贵经验:中央苏区社会治理的有益探索
为了人民、依靠人民的社会治理理念在探索实践中逐渐萌生。中央苏区社会治理的探索,找到了现代社会治理的力量之源,工农群众成为社会治理的主体,极大地提升了人民群众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积极性,由此推动了日益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大大推动了社会治理民主化进程。中央苏区时期,中国共产党适应革命战争和社会变革的现实需要,在社会治理进程中,最突出的特色就是把人民摆在了前所未有的重要位置,强调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并将其贯穿在全部治理实践中。毛泽东同志认为,"一切群众的实际生活问题,都是我们应当注意的问题"。一切从群众利益出发,一切依靠群众,才能获得人民群众的真心拥护,从而获得坚不可摧的强大力量,并转化为有效的革命动力和社会治理能力。
多元主体合作共治的社会治理局面在探索中逐步呈现。适应社会治理的现实需要,中央苏区呈现出以多元主体参与、互助合作共治为特征的社会治理新局面。中央苏区时期,工农群众从以往的被统治者逐渐走上自我管理的舞台,由此促使社会治理的主体开始朝着多元化的方向演进,中央苏区社会治理逐步形成了以中国共产党、苏维埃政府、社会组织以及工农群众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治理模式。在中央苏区,各个阶层的社会成员相继通过各种社会组织参与到治理活动中,工农群众多以互助的方式参与社会治理,苏区各种社会组织相当普遍,如工会、贫农团、青年团、反帝拥苏大同盟、合作社、互助社等,覆盖经济社会生活领域的各方面。这些组织在工农群众的生产生活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形成了人人参与社会治理的生动局面。
柔性治理的制度体系和运转机制初步建立。其一,初步形成法律法规和法外制度共同作用的社会治理制度体系。一方面,中央苏区从社会治理的实际需求和客观条件出发,颁布实施了一系列具有时代性和地域性的法律法规,包含婚姻家庭、经济管理、土地政策、劳动政策、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内容,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苏区经济社会发展对法治和制度的需要,成为苏区社会有效治理和有序运转的法律制度依据。另一方面,中央苏区各种社会组织和团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了各种行业规范、发展纲要、组织章程等制度规范,与当地民俗习惯等共同成为中央苏区开展经济社会事务管理的制度资源。其二,采用多种机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在治理机制建设上,中央苏区设立了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建立了审判机关,基本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司法组织系统,对重大社会矛盾纠纷进行审判裁决。同时,中央苏区大量采用调解、说理教育批评等方式处理解决人民群众内部的一般性矛盾纠纷,提供了社会治理纠纷解决的多元机制。通过开展教育培训、加大宣传力度等方式提高苏区群众的文化知识水平,提升了工农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与水平。中央苏区治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体现了一定程度的法治化,为建立革命秩序、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提供了有力武器。
二、重要启迪:现代社会治理要提升柔性治理能力
其一,注重发挥软法规范在现代社会柔性治理中的重要功效。现代社会治理是建立在一套制度体系基础上运行的。这套治理制度体系是具有一定约束性的各种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社会公约和习惯等形成的社会治理规则的有机整体,包括硬法规范和软法规范。硬法规范是指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软法规范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和认可的法律法规之外的对社会主体具有软约束力的治理规范。在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硬法规范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对社会进行刚性治理,软法规范则为社会主体的自我决策、自我规制、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实施柔性治理提供基本规则。软法规范属于非强制性的自律规范和自治规范,大量存在于社会生活中,成为社会柔性治理的制度基石。
软法规范为现代社会治理提供软约束。现代社会治理牵涉社会成员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很多是民众之间的一般权利义务关系,由未纳入国家正式法律法规体系的各种软法规范进行调整。这些软法规范体现了非国家意志的社会大众的公共意志,它们在维护社会正常运转中,以非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方式为社会活动提供软约束,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在社会治理的方方面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软法规范的柔性治理强调的是平等尊重、沟通协商、民主自治的软约束治理模式,彰显了灵活性、合意性和自我约束性,不但是对硬法治理的有效补充,更丰富了硬法治理的形式和内容,赋予人们更多的自治权,展示了现代社会治理柔性之治的特性。
加强软法规范的创设和合理运用。柔性治理要注重尊重、引导和鼓励社会大众在各自领域创设软法规范,包括调整市民经济社会生活关系的各种市民公约、乡规民约、社区公约、团体章程、行业习惯、行业发展纲要和规划、行业协会标准、行动倡议和指南等。同时,要加强相关引导机制的建设,在更广泛的经济社会领域更好更灵活地运用软法规范,使之与国家硬法规范共同作用形成完整系统协调的现代治理制度体系,用以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软法规范的创设与实施必须遵循基本的法治原则,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等正当程序原则,不得与宪法和法律法规等国家制定法相抵触。
其二,进一步完善社会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机制。社会矛盾纠纷的预防和化解,是现代社会治理的重要一环,调解、诉讼和仲裁是现代社会治理最为常用的纠纷化解方式。我国的社会矛盾纠纷中许多都属于社会主体私人权益的纷争,所涉大都是民众一定程度可互相让渡的权益,具有较大的可预防性和可调解性。现代社会的柔性治理要求充分认识和发挥调解在社会治理定纷止争的重要作用,以疏导、解释、说理、教育、批评等方式,让冲突各方互谅互让达成和解,达到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良好效果。调解作为比较自由灵活的纠纷解决方式,更加尊重当事人意志,容易为当事人各方所接受,往往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是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成本很低的解决方式。
要发挥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包括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在内的包含各类纠纷调解机构、相关行业协会、社区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大调解"机制的功能,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纠纷。在具体路径上,进一步完善相关政府机构纠纷调解机制建设,着力提升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机构的纠纷调处能力。更重要的是,不断加强发挥行业协会、基层自治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纠纷解决调处方面的重要作用,提升这些社会组织的发展平台和空间,从体制机制上保障其纠纷化解功能的发挥。在技术手段上,充分利用传统现场调处模式和运用现代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技术在线辅助方式,形成多种渠道、多方参与、便捷高效的矛盾纠纷化解模式。
其三,提升各类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质效。全面树立以协商、对话、自治、共治为核心的柔性治理理念。人民群众是社会治理的力量源泉。提升社会治理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质效,要求多元主体参与、多种渠道并存,这也是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根本前提和发展方向。这就要求在各种治理活动中,充分尊重社会主体尊严,发挥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自主性、能动性,采用扶持激励的方式,鼓励社会主体对社会事务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有效发挥其他组织和公民协同参与治理的积极性和专业优势。同时,要强化各类主体法治化的协同治理运作模式,强化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合法合规,以避免各类主体因参与社会治理行为的盲动性而阻碍有效社会治理的实现。
必须重视各类社会组织的培育。现代社会治理强调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各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个人等多元社会主体共同参与。各类社会组织尤其是各类涉及经济社会文化生态领域的公益性组织、行业组织等,具有参与社会治理的专业优势,是现代社会治理多元共治模式下的重要力量。推进社会柔性之治,社会组织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社会组织是否具有生存发展并参与社会治理的良好环境,本身也是一个国家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高低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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