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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党课研讨参考:中国法制史学七十年回顾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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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学七十年回顾与展望

201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70年来,中国法制史学走过了崎岖不平的道路,几代学人筚路蓝缕,群策群力,以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拓展了法制史学研究,不仅在学科建设、研究机构、研究成果和人才培养等方面获得了长足发展,而且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中国法制史学在新的历史时期也面临着新的挑战。抚今追昔,鉴古明今,在回顾中国法制史学70年发展历程与主要成就的同时,更须反思和展现中国法制史学的价值,推动中国法制史学走向新的高峰。

一、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中国法制史学的开拓与奠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不久,便于1950年初决定组建中国人民大学,培养国家急需的理论和财经建设人才,并且提出了"向科学进军"的伟大号召。1950年9月,为了培养中国人民大学师资的需要,招收了学校所属各个学科的研究生。根据苏联顾问的建议,中国人民大学初建时期共分八个系,包括法律系,并根据苏联莫斯科大学的规模,建设法律系的各个学科,其中便有"国家与法权历史"的课程。为承担这门课程的教学,招收了4名研究生,我就是其中之一。由苏联专家讲授国家与法权历史,涵盖了世界各国的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相当于现在的外国法制史。经过一年多专业课的学习,大家感到最大的收获就是领悟了按照唯物史观来认识、总结世界法制历史的发展规律。具体说来,在苏联教科书的结构中,任何一个国家和王朝,都按着"经济基础,阶级结构,国家制度,法律制度"四个部分构成这门学科的架构,这个架构是以历史唯物主义为基础的。但我们在学习和以后的工作中感到这四个部分各自独立,缺乏内在联系,而且国家制度所占比重大于法律制度。对于这一点,同学们皆有同感,故戏称为"四段论"。

1961年,在教研室的组织下,我开始正式编写《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的讲义,当时以历史唯物主义作为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以苏联教科书作为基本的参考模式,以中国的法制史料作为撰稿的依据。为了改变四段论的结构,编者在讲义中,将经济基础和阶级结构合在一起,作为特定法律制度的历史背景,同时加大法制的比重,但讲义的名称仍然叫作《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这说明其并未完全摆脱苏联教科书的影响。

中国法制史学从1950年算起,到改革开放的近30年间,是一个奠基的过程。由于"左倾"思想的影响,法制史学的发展是跌宕起伏的,特别是受到批判旧法继承性的影响,妨碍了古代法制史的研究。在这期间,主要的研究成果就是60年代初,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的《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的三册讲义,这在当时,是全国唯一的公开出版的教材,多为兄弟院校所采用。

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制史学的发展与繁荣

中国法制史学的真正发展进步是在改革开放以后,这41年经济社会的变化创造了有利于学术发展的环境,同时又建立了学士、硕士、博士的学位制度和由助教到教授的职称制度,各种学术交流(包括国际交流)机制以及各项奖励制度,这些都极大地推动了中国法制史学的发展。下面,我谈谈这41年来中国法制史学的主要成就。

第一,改革开放以后,1979年6月,召开了中国法律史学会的成立大会,与会者经过讨论,一致确定中国法制史的对象是一元的,即法制,不是二元的,即国家加法制。因此一致主张这门学科恢复"中国法制史"的固有名称,这是中国法律史学会的一大功绩。

1982年,统编教材《中国法制史》正式出版。同年,在西安召开中国法律史学会首届年会,经过讨论,打破了"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传统模式,主张按照法律体系分别撰写行政法史、民法史、经济法史、刑法史、司法制度史等,这样符合中国法制历史的实际状况。此后,不仅统编教材基本按照这个结构进行编写,而且推动了部门法史的发展。这是经过几十年的摸索,形成的中国法制史的体系结构。随着学术研究的发展,今后也会出现出更好的、更符合科学规律的新的结构形式。

第二,41年来,中国法律史学会的组织由原来的中外法制史、中外法律思想史扩展到现在的中国法制史专业委员会、中国法律思想史专业委员会、西方法律思想史专业委员会、法律古籍整理专业委员会、儒学与法律文化分会、民族法律文化分会、东方法律文化分会、老庄与法律文化分会等八个组织,会员由最初的五六十人扩展到今天的八九百人。学会的活动由每年召开一次学术研讨会发展为各个专业委员会分别召开学术研讨会,各有指向和特点。所有这一切,都不是成立学会时所能及的。41年学会的壮大发展不是偶然,是和改革开放的国家政策密不可分的。没有改革开放,便不可能建立一个民间的学术团体,组织全国性和国际性的学术活动。在这期间,形成了浓厚的学术研究氛围,并且培养了一代新人,凡此都与改革开放密不可分。

第三,41年来,法制史学呈现出百花齐放的喜人态势,除法制史学外,还出现了法制文化史、法制文明史、比较法制史、断代法制史、专题法制史等新的学科,它们各领风骚、各有成就。在这期间,涌现了以《中国法制通史》为代表的一系列优秀学术成果,形成了百花争艳的法制史论坛。除各种学术著作外,还陆续出版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文献和资料丛编,如《中华大典·法律典》,经过20多年的修改完善,最终出版了6个分典,共23卷。此外,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杨一凡教授主编的法律文献不断地推出新产品,华东政法大学也出版了近现代法律史学和比较法学的鸿篇巨制,为开展学术研究提供了充足的资料支持,而西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山大学、吉林大学等分别推出了反映地方特色和优势的优秀学术成果。

第四,中国法制史学充分显示出现实借鉴意义。1986年,在恢复法制的背景下,我给中央讲授法制课,题目是《谈谈法制历史的借鉴问题》;2017年,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朱勇教授给中央政治局讲授《中国历史上的德治与法治》。此外,随着一系列论著的出版,中国法制史研究为中央反腐倡廉的伟大斗争和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供了历史的借鉴。

第五,这41年来,新人辈出,各校获得法制史学博士学位的毕业生400人左右,获得硕士学位千余人。这些年轻的力量充满活力并富有进取精神,是法制史学的新生代。除此之外,学科还通过基金会征文的形式培养人才。目前有张晋藩法律史学基金会和曾宪义法学教育与法律文化基金会。以中国政法大学为例,张晋藩法律史学基金会已经创办了10年,今年正在进行第九届全国性征文活动,对于历届的优秀征文都以《新路集》公开出版,以示鼓励,获奖者中既有博士生、硕士生,也有本科生。

第六,中国法制史学在这41年间,已经走向世界。从八十年代初开始,国家教委便选派法制史学者赴美讲学,41年里,法制史学者分赴世界各地进行讲学活动,同时,几乎每年都召开中外学者参加的法制史国际学术研讨会。法制史学的著作也通过日、英、韩文出版,让世界了解中国法制史发展的现状和趋向。据不完全统计,1993年,日本中央大学比较法研究所翻译并出版了我的专著--《中国法制史(第一卷)》;我主编的教材《中国法制史》于2006年被翻译成韩文出版;2014年,德国施普林格出版社出版了我的《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英文版;由我撰写的《中华法制文明史》英文版也即将在施普林格出版社出版;西北政法大学陈玺的专著《唐代刑事诉讼惯例研究》也即将推出英文版等等。

三、对中国法制史学未来的展望

第一,尊重传统,发展传统。中国是有着数千年法制文明史的国家,形成了纵向传承,既体现了古圣先贤的政治智慧与理性的法律思维,又具有时代特色且不断推陈出新。尽管在五千年的传承中不可避免地杂有历史的沉渣,但毫不夸张地说,中国法律的传统洋溢着民主性精华,关于法律的形成与发展的论述、立法的成就、执法理政的经验、严治官与宽养民的国策以及司法文明的构建等,共同构成了中国法律的传统。作为中华民族的子孙,一定要深刻理解中国法制的传统是取之不尽的文化宝藏,绝不是阻挡中华民族前进的障碍。只有尊重传统的民族,才是有希望的民族。要在尊重传统的基础上,勇于创新,激活其中有价值的民主性因素,融入现实的国家法治建设中去。

第二,夯实法制史学的理论基础--中华法文化。中国法制的发展是凭借法文化的引领并以法文化作为理论基础的。中华法文化在20世纪中叶以前几乎被人冷落,1985年以后,成立了中国文化书院,聘请中外学者讲授文化课,我作为文化书院的教师,讲授法文化课,发表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论纲》及相关著作,此后,研究法文化的成果日渐增多。法文化的研究状态,对于法制史学至关重要。法制史学的发展依赖于法文化的发展。因此,需要通过研究传统法文化,推动法文化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夯实法制史学发展的基础,这是非常关键的一点。

第三,坚定文化自信,建设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法制史学,肃清晚清以来西方中心论的影响。晚清时期,随着政治体制的改革,法制也进入近代化进程。近代西学东渐以来,西方的法学被时人认为是法制近代化的中心。在西方法学的影响下,中国的传统法文化成就被漠视。如西方学者认为,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中只有刑法,没有民法,即使片段的民事法律,也杂糅在刑法典当中,这个观点完全不符合中国法制历史的实际。中国古代确实没有一部单行的民法典,相对于公法而言,民法的发展也确实是薄弱的。但是,自春秋战国土地私有制确立开始,以土地为标的物的民事法律关系迅速发展,并出现一些民事诉讼案件。至汉朝,已经有单行的、自立于刑法之外的民事立法。尤其是宋朝,商品经济的发展带动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发展,由此促进了民事法律的进步,出现了数量众多的单行的民事法律条文。至清朝,民事法律更散见于《大清律例》《大清会典》《钦定户部则例》及一系列单行立法中,《大清现行刑律》"民事有效部分"作为民事审判的依据一直适用到1929年《中华民国民法》的颁布,说明该部分在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作用。所以西方关于中国古代没有民法的观点,是由于不了解中国法制历史的真实情况而产生的。但在西方中心论的影响下,民国时期从梁启超开始直到杨鸿烈、陈顾远,都不承认中国古代有独立的民法存在。改革开放以后,从西方留学归来的许多年轻学者,也在重复中国古代没有民法的论调。西方中心论的观点严重影响了民法史学的发展,形成了一种不应有的偏见。

除此之外,西方学者还认为,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出现了以法家为代表的法理学成就,但是进入汉朝以后,中国古代就没有法学了。这同样是不了解中国法制史所致。汉代以后,就法理学而言,确实是衰落了,但是注释法学(律学)却异军突起,因此其虽不是理论法学,但覆盖了刑法学、诉讼法学、司法勘验学、历史法学等,而且注释法学由汉代至清代历朝历代皆有发展,人才辈出,著作迭见。一个法制文明的大国,怎么可能在数千年的时间里,不存在法学。这种观点对年轻的学子也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必须彻底肃清西方中心论的影响,才能尊重、认识和发展中国法制史。

第四,发挥法制史学智库作用。中国法制史学集五千年之经验,无论治国理政、立法司法,都积累了丰富的理论观点和实践价值,成为一座宏伟的智库,其中蕴藏着无尽的宝藏。我们要充分发挥法制史学智库的作用,为当前国家建设服务。必须明确的是,法制史研究的是过去,面对的是现实和未来。古人说得好,以史为鉴可知兴替,也就是历史将国家的兴衰之由非常具体地呈现在世人眼前,启迪人的思维,指引人的正确行为方向。

第五,培养优秀的新生力量。20世纪50年代,承担创建新中国法制史学的学者已经是硕果仅存了。他们筚路蓝缕,开拓了新中国法制史学的研究路径。20世纪80年代的硕士、博士也已年近六旬,因此,培养德才兼备、基础扎实、观点明确、具有远大抱负和使命担当的年轻一代是急需提上日程的紧要任务。古人论研究历史首先是史德,其次才是才、学、识,史德是关乎根本立场的问题。

第六,为往圣继绝学,为法治开新章。中国古代无论是儒、墨、道、法,都重视法制,而且提出了各种观点,形成了百家争鸣的伟大气势。没有先秦诸子的贡献,就不会有汉代以后的礼法合治、德主刑辅。除先秦诸子外,由汉迄清,涉及法学方面的学者、大家层出迭见,他们缔造的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中华法制文明影响周边国家达千余年之久。新一代中国法制史学者的任务,不仅在于为往圣继绝学,还要开法治的新章,也就是以中国法制史为主干,开拓和深化对于中华法制文明史、中国法文化史、中国法律史等领域的研究,同时也要为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理学和部门法学提供历史资料。当前进行的依法治国,是一场深刻的革命,它需要积极借鉴和吸收古今中外各种优秀法律文化成果,构建新的中华法系。在这方面,法制史学者大有用武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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