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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专题党课讲稿26000字(第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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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解读:

前面我们学过,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基本职责的第一个方面,就有"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这样的要求。那么,如何做到呢?本条内容给出了基本方法,包括开展三个活动、一个服务,以及引导和激励党员在三个方面起到带头作用,以此带动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取得新的成绩。

第二十二条解读:

参考《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规定,"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其实就是我们党发展党员的总要求。"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也是该《细则》中的规定。相比其它同类党内法规的相关内容,本条相对简单,没有进一步的对发展党员的侧重点、量化指标及培养方式等提出要求,仅强调了"严格发展程序,严肃工作纪律",这也和机关基层组织的党员结构相对单一有关系。

第六章党内民主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解读:

第六章的主题是党内民主和监督,一共五条,分别讲的是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制、党员民主权利、党员日常监督、问题处理。很显然,第二十三条至二十五条讲的是党内民主,第二十六条至二十七条讲的是党内监督。第二十三条讲的是民主集中制。党章中,党的建设必须坚决实现的五项基本要求的第四项,就是坚持民主集中制。提出"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党章第十条明确了的民主集中制的六项原则。

第二十四条解读:

第二十四条主要说的是集体领导制度,这其实就是民主集中制的重要部分。党章第十条中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第六部分,明确"各级党委(党组)必须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凡属重大问题,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不允许用其他形式取代党委及其常委会(或党组)的领导。"

结合本条内容,我们基本上可以得出两个结论--

①集体领导制度作为民主集中制的重要部分,是各级党组织都要不折不扣贯彻执行的,当然也包括机关基层组织。

②"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是集体领导制度中处理重大问题的原则,是从党章到其它党内法规一以贯之的。

第二十五条解读:

第二十五条说的是党员民主权利,这其实也是民主集中制的一部分。党章中关于民主集中制的规定内容中,明确"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第二十五条的内容与党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相关内容几乎完全一致(一致部分已加粗字体),几乎就是准则这两段内容的凝练版。

第二十六条解读:

第二十六条说的是党员的日常监督。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谁对谁的日常监督,主语是机关基层党组织,宾语是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简单说就是组织对党员的监督,重点是党员领导干部。在日常监督中,要确保党员做到的三个方面是①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党纪、②严格遵守和执行制度、③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这些要求看似简单,但其实真正做到位,对于机关党员来说是有一定难度的。究其原因,还是和机关工作作风,以及思想中的特权思想有关系,简单说就是机关层面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以下八方面的举措,对应解决了这些问题。第一个举措:定期检查、通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的情况。

第二个举措:督促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加强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指导。--这句话开头即提到了"督促开好",那么,是督促谁开好呢?显然,不应该是自己督促自己,此处指的应该是机关基层组织所辖的部门或单位。在督促开好的基础上,后半句指出了要加强指导的部分,即本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

第三个举措:机关基层党组织专职副书记列席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党组(党委)以及本单位负责人召开的有关会议。--在这句话中,我们首先要弄明白的是"本单位"三个字,"本单位"和机关不是划等号的,机关是"本单位"的机关,本单位党组(党委)是机关基层党组织的上级,这个层次一定要分清楚。

前面我们学过,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根据本条规定,专职副书记是要参加文中提到的相关会议的,但是,是以列席的身份参加。

第四个举措:了解并掌握机关党员以及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本单位党组(党委)反映。--文中的"了解并掌握"和"及时反映",说明并没有硬性要求定期汇报(当然如果设计成定期汇报的机制也没问题),相比第一个举措中的"定期报告"是具有一定的随机性的。

第五个举措:了解党员、干部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措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本单位党组(党委)报告。--这一条就不多说了,相关要点和上一个举措是完全一样的。

第六个举措:每年至少召开1次机关党员干部大会,听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工作情况。--这句话看似简单,但深藏了很多信息。这里说的是"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而不是机关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本单位的党员负责人"是不是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完全划等号。

其它举措: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支持党员行使监督权利,履行监督义务,防止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这个也比较好理解。

第二十七条解读:

本条说的是对发现问题的处理。处理谁呢?是党组织和党员;如何处理呢?党员的严重问题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党组织和党员的违纪问题依规依纪恰当予以处理;党员的问题如何发现呢?多过问、多提醒。这其中有两个问题需要掰扯一下。①和上一条一样,"多过问、多提醒"太过随意,应该有工作机制或制度支撑;②依规依纪,指的当然是《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本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恰当予以处理",那么在程序上首先应该合规,而不是领导自己拍脑袋。

第七章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解读:

对比国有企业和农村基层组织的工作条例,都没有将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单独作为一个章节来论述,但十八大之前和十九大之后前后两个版本的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这块内容都是单独设置的。本章一共五条内容,有以下几个关键点需要加强理解。

①办事机构。机关基层党组织来说,第二十八条明确的是"设置办事机构"而不是"设置机构"或"设置相应机构",这说明了一个问题--机关基层党组织没有专门的党务部门,其党务工作机构是挂靠在其它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如组织人事部(机关党委办公室)。

②专兼职。第二十九条提到选拔干部专兼职从事党务工作,

这里没有说一定要是专职或一定是兼职,这也和机关的党员人数、整体规模等等各方面因素有关系,能专则专,宜兼则兼。

③1%至2%。第三十条明确了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比例,占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1%至2%。关键是对"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界定。不管挂在哪个部门、岗位职责单纯是机关党建这一摊儿事儿的算是机关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④明确责任、考核监督、保障服务。第三十一条中提到,对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的管理,以明确责任、考核监督、保障服务为重点。这十二个字可不是随便说的,里面代表了很多的工作量。比如明确责任,至少说明机关基层党组织、党组织书记、其他班子成员这三类角色要有相应的责任事项;比如考核监督,说明对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工作、班子成员的作用发挥情况等等,都要有相应的考核;比如保障服务,这就代表了党费拨付使用、阵地建设等等,都是应该有的。

⑤定期轮训与任职培训。定期轮训的是机关党务工作人员特别是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既然是定期,那么一定是有策划的,比如每年举办培训班等等,这在年初都应该有预案。

⑥第三十二条是在强化专兼职两种角色党务工作人员的作用发挥,对于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是要与行政业务人员双向交流,双向交流一方面能增强干部的综合素质,另一方面也可以优势互补,让机关党建更好地推动中心工作。

第八章领导和保障

第三十三条解读:

这一条相当于理顺了机关党建工作的领导关系。第一句话"机关党建工作在各级党委领导下",这里面的"各级党委",指的就是其后一句提到的"同级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和"单位党组(党委)"。第二句话,对两个有管理权限的同级和上级党组织各自的领导方式进行了区分。党的工作机关委员会,简称机关工委。一般来说,在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会分别设立机关工委。省、自治区所辖的市和直辖市的区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设立机关工委。显然,机关工委并不专指某一个单位的机关,而是对应N个单位的机关,所以说,它是统一管理。单位党组(党委)就是该单位机关基层党组织的上级组织,接受的是具体的领导和管理。统一领导和具体领导,实现了"面"与"点"的结合。

第三十四条解读:

在上一条我们了解到,机关党建工作由同级机关工委统一领导。那么,统一领导到底怎么领导?本条给出了非常具体的举措。宏观地来说,是"指导督促各单位党组(党委)落实机关党建主体责任"。请注意,指导督促的、落实机关党建主体责任的,不是各单位机关基层党组织,而是各单位党组(党委)。这说明,各单位党组(党委)既要落实本单位整体的党建主体责任,也要落实本单位机关的党建主体责任。

再看第二段。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简称机关纪工委。也是在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分别设立的,省、自治区所辖的市和直辖市的区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设立机关纪工委。机关纪工委是在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机关工委的领导下,领导直属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

第三十五条解读:

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刚刚发布的《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中,明确了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当然,该规定的党委(党组)=地方党委+党组(党委)(对此公式的详细解释,参见我们解读的本规定)。也就是说,党组(党委)是要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从第一句话中可以看出,机关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是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在党组(党委)的领导下履行的。接下来的第二段和第三段,分别讲了党组(党委)和党组(党委)成员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方面,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主要内容。其中--党组(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包括以下几方面工作:第一方面是定期研究机关党建工作,督促落实各项任务。第二方面要通过机关基层党组织了解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情况,以及对重要决策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反映和意见。第三方面建立健全党建工作制度体系,加强党建工作保障。

第三十六条解读:

本条谈的是两种"非主流"情况,虽然不普遍,但是也并不少见。一种是属地管理的下级单位,另一种是归口领导或管理的单位。属地管理的下级单位,说白了就是虽然是本单位下属的子单位,但因为不在一个城市等等多方面原因,该子单位的党组织关系由地方某机构党委来管理。这种情况下,本单位党组(党委)要做的,是加强与其所在地党委的沟通配合,及时研究解决重要问题。简单说,归口领导或管理是一种领导或管理方式,一般是按照行业、系统分工原则,防止重复管理、多头管理。实际上就是按国家赋予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各司其职,按特定的管理渠道实施领导和管理。举个例子,比如文教口、政法口、农业口、外事口、党群口、统战口,等等。对于这种情况单位的党建工作,党组(党委)是"加强监督指导","监督指导"是着力点。

第三十七条解读:

第三十七条理清了相关的工作程序。前两段梳理了两大类工作--对于换届选举等等工作,程序是经党组(党委)讨论决定后,报机关工委审批。对于预备党员审批及转正等工作,有两种情况,一是对于机关党委可以直接讨论决定;而是对于(不设机关党委情况下的)机关党总支、支部,程序上经党组(党委)审核把关后,报机关工委审批。

第三段中关于处分党员的程序要相对复杂一些。首先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什么是干部管理权限呢?简单说就是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管理干部的职权范围和责任范围,用大白话说,就是谁有权培养、提拔、处分本单位的干部,谁就有干部管理权限。第三段同时明确了派驻纪检监察组、机关纪委相应要做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落实机关党建责任、加强机关党建工作情况应当纳入各单位领导班子以及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1次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汇报。

第三十九条开展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书记每年向同级党委述职,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每年向上级党组织述职,接受评议考核。

第四十条解读:

本章最后这三条,理解起来相对简单。第三十八、三十九条分别强调了党建考核、述职中要有机关党建的内容。在形式上,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1次机关工委工作汇报,机关工委书记每年向同级党委述职,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每年向上级党组织述职等等。第四十条说的是经费保障问题。党费算是财政资金吗?从2017年财政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印发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中可以很轻松地找到答案,该办法中有一句话"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由此可见财政资金和党费是两个概念。还有《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明确,"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这和第四十条的最后一句话完全一致。

1.党费就是党费,不同于财政资金,也不同于党员教育经费。

2.用于党组织活动的财政资金要列入本单位部门预算。

3.党员教育经费也要列入本单位部门预算。

4.党员教育经费不够时,用党费来补充。

5.使用财政资金的党组织活动,也包括部分党员教育内容。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解读:

"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到底指的是什么?第四十一条的适用范围,就是对这个问题的解释,即"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县级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机关的党组织"。参照本条例执行的包括党组织关系在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其他单位的基层党组织。

第四部分,中央组织部对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具体部署。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党中央在印发《条例》的通知中,对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党组织要认真抓好落实,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机关治理效能。

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通过各种媒介广泛宣传解读,使各级机关党组织、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深入领会《条例》精神,全面掌握《条例》内容,严格遵守和执行《条例》规定。

要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培训,把《条例》纳入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党校(行政学院)教育课程,对机关党务工作人员进行专题轮训,提高做好机关党的工作的本领。

要加强对《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注意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中央组织部将举办学习贯彻《条例》专题研讨班,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各项规定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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