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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下的罪与罚---从疫情常见犯罪谈社会成员对法律法规的遵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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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讲稿〗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下的罪与罚

--从疫情常见犯罪谈社会成员对法律法规的遵从

XX市中级人民法院关工委委员

XX市关工委法治宣传教育报告团成员

杨X

 2020年的春节前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席卷了中华大地,它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瞬间侵入了所有人的生活。由于疫情反弹趋势迅猛,不断有变异病毒出现,2022年的今天疫情仍在继续。随着疫情的蔓延,我们从一开始的不习惯,慢慢变成了习惯,口罩成为必不可少的防疫装备,数百万人的全民核酸检测已成为司空见惯的事情。疫情防控期间,奋战在抗击新冠肺炎第一线的医务人员毫不退缩,义无反顾地奔向这没有硝烟的战场,甚至不惜付出生命。同时,全国上下齐心协力,为战胜疫情贡献自己的力量。在各条交通要塞,经常出现交警和消毒人员的身影,他们严格把关,不让疫情向外扩散;社区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地开展防疫宣传、人员排查、入户登记等繁琐工作。广大党员、大学生争当志愿者,勇担重任,主动作为,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可是,也有一些不法分子趁机"添乱",扰乱社会秩序,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今天,我讲课的题目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下的罪与罚--从疫情常见犯罪谈社会成员对法律法规的遵从》。

 习总书记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惩治涉疫情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现在,我们对惩治涉疫情犯罪的常见法律规定进行解读。

 首先,要提到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订实施的《传染病防治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传染病防治工作方针、工作原则、防控措施,明确了公民、社会有关组织和政府有关部门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责任。根据这部法律,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这2种疾病。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疟疾等26种疾病。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等11种疾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请同学们想一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属于哪一类传染病?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冠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之所以将新冠肺炎未规定为甲类传染病,系因其并未达到鼠疫、霍乱两种疾病的高致死率,但因新冠肺炎具备如下特征:人际传播、无特效药、危害较大,故应按照甲类防控措施,保证其在可控范围内。公民在传染病防控中负有一定的义务。《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其次,我们要讲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刑法于1979年7月1日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至今已先后通过1个决定和11个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刑法是规定犯罪及法律后果的法律。刑法是维护法治的最后一道防线。它具有谦抑性或者最后手段性。刑法并不是主动出击的法律,而是在其他部门法无法发挥作用时出场。

 疫情防控期间主要涉及以下6种常见犯罪罪名:第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这个罪名是指公民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第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它是指公民以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第三,妨害公务罪或者袭警罪。妨害公务罪主要是指公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行为。根据最新法律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构成袭警罪。第四,诈骗罪。在疫情防控早期,防疫物资匮乏。有些人实施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第五,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可能构成这个罪名。第六,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主要针对的是在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上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为惩治疫情防控期间的违法行为提供有力抓手。违法是指一切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法律规定的行为,而犯罪特指触犯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违法不一定是犯罪,犯罪一定违法。大多数涉疫情违法行为的情节比较轻微,对社会的危害性相对较小,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惩治。比如有些人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或者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卡口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车辆检查、体温检测等防疫措施的,或者在疫情防控期间不服从管理聚集打麻将的,都可能被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警告或者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情节严重,则可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后,我们要提到一个专门针对这次疫情制定的文件。为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该司法文件于2020年2月10日发布。

 接下来,我们对一些典型涉疫情的违法犯罪案例进行解析。

 一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目前很多案件都涉及这个罪名。首先提到的是毛老太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案情简介:2021年7月中旬,64岁的毛老太多次在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某棋牌室打牌,一同打牌的还有多名南京禄口国际机场的清洁工作人员。同月20日,南京发布《关于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发生新冠病毒检出阳性情况的通报》,要求组织开展核酸检测,毛老太轻率地认为自己不可能感染新冠病毒,未参加南京市要求的核酸检测。7月21日,毛老太乘大巴奔赴扬州,在向当地社区隐瞒自身行程的同时,又去棋牌室打牌,还到饭店、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活动,而且在出现流鼻涕、轻度发热症状后,仍旧未采取防护措施,继续外出购物、打牌。同时,棋牌室也没有执行要求戴口罩、测体温等防疫措施。

 7月27日14时,扬州警方接到群众举报后会同疾控部门,多次联系毛老太。毛老太均不回答问题或挂断电话。15时许,警方获知毛老太在友好医院后,立即前往该处将其控制,并询问其14天活动轨迹和接触史,毛老太未如实告知。7月28日,毛老太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期间,公安机关多次对毛老太进行询问、讯问,其直至9月13日第4次接受讯问时才全部交代自己的活动轨迹和接触史。

 法律规定: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案件评析:毛老太确诊感染新冠肺炎导致扬州友好医院被封闭,大量医护人员被隔离。经查,毛老太密切接触者169人、次密接570人被采取隔离措施,其中70人确诊,扬州政府为疫情防控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毛老太以"一己之力"跨市,将"扬州棋牌室传染链"危及整个扬州市,一度反超南京,成为新的风暴口。毛老太最终被司法机关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刑罚。

 当时有些人认为毛老太的行为如此恶劣,理应重罚,应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司法实践中,我们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罪名。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具有以下2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根据上述规定,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是确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对于疑似病人,只有经过医疗机构的诊断,才能认定,要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报告、结论为依据。而毛老太在离开南京时、在扬州棋牌室等区域溜达时,均未确诊,也不属于疑似病人。因此,毛老太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要讲的第二个案例则发生在本市。近期,本市疫情防控期间发现了同样谎报行程轨迹,未主动向所在社区报备的朱某伟。

 2022年4月7日,XX市在"应检尽检"人员核酸筛查中发现朱某伟(男,35岁,居住XX市XX区云林街道)检测结果呈阳性,目前已被隔离治疗。经调查,4月1日以来,朱某伟驾车往返外地,返锡后谎报行程轨迹,未主动向所在社区报备,未按照本市疫情防控通告、《XX市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要求,落实居家健康监测,致使新冠肺炎有严重传播危险。朱某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涉嫌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XX警方已对其立案侦查,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XX警方对朱某伟挂靠的XX市伟宏运输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公司实际经营人姜某明知本市疫情防控通告、《XX市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相关内容,但仍未落实人员管理、车辆管理等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警方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二是诈骗罪。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由于这种行为完全不使用暴力,而是在一派平静甚至"愉快"的气氛下进行的,加之受害人一般防范意识较差,较易上当受骗。

 下面讲的这个案件是马某某口罩诈骗案。

 案情简介:2020年1月28日至2月3日,被告人马某某在浙江省杭州市利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民众急于购买口罩的心理,通过网店、微信发布其有口罩货源的虚假信息,并发送从网上下载的生产厂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等材料,先后骗得张某某、曹某某等9名被害人的口罩款合计93万余元,所骗钱款均被马某某用于网络赌博。2月3日,马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请同学们想一想,被告人马某某诈骗钱款93万元,刑期应该在几年以上?

 裁判结果: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突发传染病疫情防控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发布虚假信息,假借销售防疫物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从严惩处。马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案件评析:马某某正值20多岁,处于人生中最美好的年华,结果却要在监狱里度过十余年,为自己的诈骗行为付出了沉重代价。

 三是妨害公务罪(袭警罪)。与XX相邻的常州市曾发生一起王某某妨害公务案。王某某于2020年1月29日与丈夫和儿子从福建省途经浙江省温州市等地返回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在下高速接受检测体温时被告知需要居家隔离。王某某等3人回家后未向所在社区报告,仍有外出活动。社区工作人员发现上述情况后,于2月7日两次上门告知王某某应进行隔离的要求,并张贴居家隔离告示单。因对隔离的起算日期发生争执,王某某拒绝张贴。当日20时许,该辖区派出所民警刘某等人会同社区工作人员至王某某居住地,告知其应遵守居家隔离的相关规定。王某某未按要求佩戴口罩,在楼道内与民警等人交流,民警要求其进门戴上口罩再说,王某某拒不配合,抢夺民警刘某的手电筒,扯下民警刘某口罩,并将其左胳膊小臂咬伤,后被民警当场制服。

 这起案件是常州市首例涉疫情妨害公务刑事案件。2020年3月24日,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通过网络远程视频方式,快速审结这起涉疫情妨害公务案。

 远程视频庭审:针对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时期,通过远程视频庭审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接触,有效防止疫情传播,确保疫情防控与审判工作两不误。远程视频庭审,是一种计算机辅助的同步庭审形式,利用音视频系统让位于不同地点的人员同时参与庭审。远程视频庭审可以实现案件审理过程即时对话、证据展示及文书打印。

 本案庭审时,在常州市新北区法院设立刑事法庭主场,新北区检察院、区法律援助中心设立分场,被告人在指定场所。依托网络4点连线,由法官、检察官、被告人、辩护人以视频对话方式实行远程庭审。

 判决结果: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据此,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律解释:这个案件发生在2020年3月,根据当时的刑法规定,应当适用妨害公务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自2021年3月1日起,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施行,对于以暴力袭警的行为应当适用新的罪名--袭警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将袭警罪作为单独罪名予以明确,并配置独立的法定刑,以切实保护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维护人民警察执法权威和国家法律尊严。

 近期本市XX区就发生了一起孙某袭警案。2022年4月5日下午,孙某(男,47岁)饮酒后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不听从现场执勤民警和工作人员劝阻,强行进入本市XX某管控小区,并采取拖拽、抱摔等方式暴力袭警,被民警当场制服。目前,孙某因涉嫌犯袭警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对于以暴力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与疫情防控有关职务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严惩。

 四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当前,上海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本轮疫情传播的新冠病毒是奥密克戎亚型变异株BA.2。仅2022年4月13日一天,上海新增本土新冠肺炎确诊病例2573例和无症状感染者25146例。在大家密切关注疫情防控工作进展之时,个别网民借疫情编造和传播引起公众焦虑、恐慌的谣言,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

 案情简介:2022年3月22日晚,有关"上海马上封城7天""全封4天"等不实言论在网上大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经警方调查,相关不实信息发布者张某某、俞某某为博取眼球,吸引关注,自行编造上述信息,分别发布在同事群、业主群内,造成大规模传播和恶劣社会影响。目前,张某某、俞某某因涉嫌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被上海警方立案侦查,案件正在审理中。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件评析: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除了本案外,上海的圈群里近期谣言不断,比如传播"居委倒卖20万箱捐赠物资""市民信息登记不全导致核酸白做""宝山方舱隔离人员睡纸箱""'黑快递'为了赚钱,核酸造假""原浦东新区北蔡镇领导倒卖保供物资""松江九亭哄抢超市"等虚假信息,性质恶劣,有关人员已被上海警方依法立案侦查或行政处罚。当下正处于疫情关键阶段,我们遇到"不明来源"的所谓"劲爆消息",更应该多加思考,接触信息后要仔细甄别,善于思考,不要轻信小道消息,拒绝做谣言的传声筒。

 疫情防控期间的几点建议:

 疫情防控期间,我们要做到以下几点:

 1.学习涉疫情相关法律知识,遵守法律规定,增强防疫意识,关注了解中、高风险地区变化,尽量避免前往。

 2.按照XX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发布的疫情防控最新通告要求,严格遵守防疫规定、积极配合落实防疫措施。主动服从防控管理,积极落实出入登记、隔离留验、佩戴口罩、体温检测、防疫消毒等预防控制措施,主动配合开展核酸检测,如实提供个人行程、身体状况等信息。如凡去过中、高风险地区,应立即向所在社区(村)或单位报备。

 3.从官方发布渠道获取防疫信息,不信谣、不传谣,不编造、不转发未经核实的信息,坚决维护清朗的网络空间和防疫秩序。

 4.若出现发热、干咳等可疑症状,应佩戴口罩,及时到就近医疗机构发热门诊进行诊疗和接受排查,并做好个人防护。发现身边有疑似、确诊病人,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每一次危难都是中华民族成长重生的时刻,也是新一代青年学子承担责任的契机。这场疫情告诉我们:灾难面前没有一个人能置身事外,从不存在一个人的"桃花源"。青年一代必须树立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在抗"疫"中锤炼自身。作为青年学子,希望你们不管是在学校,还是居家学习,平时请做好个人防护,严格遵守防疫规定,配合落实防疫措施,这是贡献,亦是担当。同时,希望你们志存高远,将青春与时代同行;珍惜时光,练就过硬本领,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新长征路上奋勇搏击!相信多年以后,当你们回首往事,能够深刻地体会到此刻自律、坚守的重要意义,更加珍惜来之不易的平安健康和美好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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