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法制教育讲稿(第5/5页)
17岁的小军(化名)因为把同学一辆高档自行车弄丢了,为了找钱赔给同学,他持刀抢劫了700多元现金,因而被彭州警方刑拘。今年1月1日,正在彭州某中学读高三的他,丢失了同学一辆高档自行车。"人家好心借给我的东西,总要还吧。可是让父母拿钱来赔,他们肯定很难过。"下午放学后,小军没回家,独自在街上走。当他路过一家网吧时,突然产生了盗窃的想法。当晚10时左右,小军混入网吧内躲起来,打算趁网吧打烊时,盗窃收银台内现金。孰料刚一伸手,就被网管员谢某夫妻俩发现。"快来人,抓贼哦!"谢某大叫着冲过去,被吓懵的小军本能地从网吧厨房内拿了把菜刀,一番恐吓后,抢走了收银台仅有的700多元现金。
第二天,小军用其中200多元赔给同学后,不安地回到学校上课。没等上完第一堂课,彭州警方便将他带走。
"小军一贯表现好,而且即将参加高考!"经过学校多方努力后,彭州检察院同意小军取保候审,汶川地震发生后第三天,他主动深入灾区搬运救灾物资,还独自照料20余名伤者。每天早上6点起床,忙到凌晨才休息,直到学校复课才回到学校。
参加高考,他考了553分,但民警和检察官相继找到他,要他作好因犯罪被起诉的准备,小军每天以泪洗面,后悔莫及。最后,检察院考虑小军在主动投入地震救援的立功表现,决定免予起诉,小军表示,要好好学习,努力回报社会。
分析:是啊,学习好、表现好、有孝心、讲诚信的人,未必就能与犯罪绝缘,如果不注意学法,做到知法、懂法,依法办事,也可能一时"糊涂"走上犯罪着道路。所以,应该加强对每一个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包括"好学生"也不可掉以轻心。
四、维权不依法,警惕"有理"变"犯罪"
案例19:受辱杀人,不懂法的维护"自尊"悲剧
2002年,XX乡一所中学的一个文弱的女学生,无情地将同班的一个男同学杀死。手段竟是那样的残忍,杀人的原因究竟是什么......
女学生孙平是个自尊心很强的姑娘,因从小不慎落下了残疾后,除了自卑以外,她特别忌讳别人拿她的残疾取乐。初中二年级,同班的男生杨立却经常拿孙平的残疾取乐,还给孙平起了一个外号,孙平非常气恼。一天中午放学后,孙平背着书包准备回家,刚出校门,突然被一群小学生团团围住。他们拍着手,跳着脚,有节奏的喊着杨立给孙平起的外号。受到侮辱的孙平气得直掉眼泪。她知道又是杨立搞的鬼。从此,孙平对杨立怀恨在心,开始伺机寻找报复杨立的机会。
这天中午,孙平约杨立到村里的小树林里玩,杨立爽快地答应了。他们一起来到小树林的深处,刚才还有说有笑的孙平,脸突然往下一沉指着杨说:"你知道我为什么叫你到这里来吗?"杨立还没反应过来是怎么回事,就被早有准备的孙平抱住。随后,孙平突然又从腰间抽出一把水果刀,朝杨立腹部狠狠刺去。杨立在惨叫中跪倒在地,鲜血不断从伤口涌出,杨立用颤抖的声音指着孙平问:"你为什么要杀我,......你竟敢杀人,你要杀死我......"孙平咬牙切齿的说:"我今天就是要来教训你的,让你再给我起外号......"。说着更用力的朝杨立的身上刺下去。经过一番痛苦的挣扎,杨立流尽了最后一滴血。结束了他短短的一生。孙平拿一把铁锹,挖了一个坑,一边挖还一边说:"让你给我起外号,让你给我起外号!......"坑挖好了,孙平抬脚狠狠将杨立踢进坑里。将杨立掩埋后,孙平拍拍身上的土,骑着自行车子回家了。
16岁的少女孙平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
点评:这是一个不该发生的悲剧,然而它却真实地发生了。身体的残疾本已不幸,更不幸的是心灵的残疾:不懂法不依法维权酿造两个家庭的悲剧!青少年应当学法、守法,在法律的规则内处理相互的关系,懂得依法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时时处处遵守文明规则,做一个有道德、讲文明的好公民。
案例20:盗窃原为工资被拖欠,无知少年险些被起诉
在粥铺干活工资被拖欠,索性伙同他人盗窃。日前,犯罪嫌疑人于昊因犯罪情节轻微,被山东莒县检察院依法作出了建议公安机关对其撤回移送起诉的决定。
于昊,1990年1月4日出生,山东省临沭县青云镇人,2006年因在莒县某粥铺打工时工资被拖欠,他多次去向粥铺的老板催要,老板都以没钱为由不发,一气之下产生了盗窃之念。
2006年11月18日上午8时许,于昊伙同本店的两个打工者王虎(在逃)、何明(在逃)用借来的脚蹬三轮车和租用的电动三轮车,窜至莒县"梁记粥铺"盗窃了该粥铺内的彩色电视机3台、功放机5台、"爱立佳"VCD5台、音箱5组,共计价值2225元。并将所盗物品以700元的价格卖到莒县东关大街的一个旧货市场。
案发后,失主找到于昊家要求以10000元私了,于昊的三叔主动报了案。因于昊作案时未成年,系初犯,归案后又能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所盗物品也已全部退赔,犯罪情节明显轻微,根据相关规定,莒县检察院依法作出了如上决定。
点评:拖欠劳动报酬是可恶的,被拖欠人的心情可能理解。问题是维权要法律的规则内处理,只有依法维权,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冒犯法律的尊严。